提交离婚申请后要等三十天「冷静期」,这本是为了给冲动离婚降温。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三十天也是一段财产关系的「高危空窗期」。近期一起引发广泛讨论的案件提醒我们: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继承的遗产,仍可能被配偶分走。
据公开报道,白先生与妻子分居多年,孩子成年后双方到民政部门递交离婚申请。就在冷静期内,白先生的母亲突然去世,留下一套老城区的房产。丧事尚未办完,妻子便将白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的一半。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明确房产只归儿子个人所有,该遗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主张分割相应份额。类似裁判早有先例,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丈夫在离婚冷静期内继承母亲房产、妻子分得218万余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过裁判逻辑一致的参考案例。
为什么「还没拿离婚证」就成了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最长六十天,只要没有领到离婚证,双方在法律上仍是夫妻,此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若无特别约定,自然带上「共同」标签。
关键突破口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白先生的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写明「此房产由我儿子个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便无权分割。现实中许多老人认为「就一个儿子,迟早是他的」,不愿专门立遗嘱,这一念之差,就可能让辛苦攒下的财产面临被分割的风险。
这道「防儿媳、防女婿」的防火墙,其实只差一句话。除了立遗嘱,夫妻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提前约定:冷静期内新增的继承、赠与、中奖等财产如何分配。两样都不做,就只能自行承担法律风险。
再延伸一步,离婚纠纷中类似的风险点还有不少。比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抚养费一般按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工资流水是最有力的收入证据;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感情的事法院不勉强,但财产的事必须算清楚。
婚姻家事无小事。无论是立一份用词准确的遗嘱,还是在离婚协议中把财产边界写明白,本质上都是用法律把亲情可能留下的漏洞提前堵上。遇到具体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以为没事」而吃大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