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靠后,乘车人贸然开门引发的「开门杀」事故并不少见。一个常见争议是:乘客开门撞伤他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到底赔不赔?驾驶人要不要担责?2026年10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答案。
案情并不复杂。2024年2月,杨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杨某乙,违规将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内。乘车人杨某乙开门下车时未观察后方,车门撞上正常骑行的黄某,造成黄某左膝前十字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人杨某甲负主要责任、乘车人杨某乙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
诉讼中,保险公司抗辩称乘车人开门致损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并对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理,采信事故认定书,确定杨某甲、杨某乙按7比3划分内部责任;同时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鉴定存在机构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等法定情形,不准许重新鉴定。最终核算黄某各项损失合计188064.0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超出部分按70%由商业三者险赔偿,扣减已垫付费用后保险公司还需赔付141974.47元;剩余30%由乘车人杨某乙自行承担4426.57元。一审、二审均维持。
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是「开门杀」商业三者险应否赔付的问题。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先行赔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背后的法理是「风险开启理论」。机动车本身属于危险源,停靠后的开门行为是机动车使用衍生的固有风险。驾驶人违规占道停车、未尽提醒义务,乘客开门前疏于观察,二者均负有确保开关车门安全的义务,对外应视作一个责任整体。驾乘人员之间7比3的主次责任,仅属于侵权人内部的分担,不能对抗受害人,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对普通驾驶人和乘客而言,这起案例有三层提醒:第一,切勿违规占道停车,下车前提醒乘客观察周边;第二,乘客开门务必留意后方行人和非机动车;第三,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置、及时报险,不要因「短暂离场、延迟报险」被误认为逃逸。保险先行赔付能减轻维权负担,但驾乘双方都该绷紧安全这根弦,从源头防范「开门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