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能否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否定的。近期两起案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则。
其一,工伤休养后长期未上班,劳动关系何时解除?据公开报道,2024年5月陈某进入某装饰公司工地施工,同年8月工作时受伤住院,出院后归家休息,此后双方均未提出返岗或复工要求,工资结算至受伤之日,形成「两不找」状态。2025年陈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湖北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长期互不履行权利义务,若再认定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则背离事实,结合伤情与医嘱,酌情给予3个月休养期,判决确认双方自2024年5月至2024年11月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提示:劳动关系不会因「两不找」无限存续,休养期满后双方应及时沟通返岗或依法处理。
其二,停工留薪期内被辞退,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据公开报道,北京昌平某机械制造厂高级技工王先生(化名)检修设备时被砸伤右腿,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公司尚在等待工伤认定受理回执时,便以「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原岗位」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律师指出,这一解除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法律依据清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职工因工受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司法实践的主流口径是:只要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劳动者已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便认定结论尚未作出,其在停工留薪期内仍受解雇保护。
本案中,公司援引的内部制度未履行民主程序、未向劳动者公示,程序违法;且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便不能胜任工作,也应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方可辞退,公司从未调岗培训。最终仲裁支持王先生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2N)约17.9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7.84万元等,合计约37.7万元。
维权要点: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单位不配合的可个人直接申请;收到解除通知切勿签署「自愿离职」,应保全通知原件、聊天记录、工资条、劳动合同;除违法解除赔偿外,工伤职工还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结合伤残等级、本人工资及当地标准核算。法律永远站在守法者一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