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是不是只能认栽?答案是否定的。通过虚假承诺、非法清算注销公司逃避债务,股东可能因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2026年10月8日《人民日报》刊发的「以案说法」,揭示了这一规则。
案情显示,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苏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北京公司查询发现,苏州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遂要求追加原股东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名下财产。
张某、文某辩称,公司注销时成立清算组、成员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备案,清算组通知了债权人并作出清算报告,不属于未经清算注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公司明知尚有涉案债务未清偿,却在注销登记中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清算时通知了债权人北京公司,清算结果与事实不符,可以认定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张某、文某在股东会决议中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的一切债务,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最终法院裁定追加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后维持。
法律要点有三。其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及时启动清算、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其二,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其三,股东在注销决议中书面承诺承担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构成追加的直接依据。
这与刑法、公司法上的「逃废债」规制形成呼应。现实中,一些经营者误以为「注销公司就能一笔勾销债务」,殊不知法律为债权人预留了追责通道: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违法减资、抽逃出资、非法清算注销,均可能让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或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提示: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恶意注销或清算不能,应尽早调取工商档案、清算报告,通过执行异议追加股东;对经营者,规范注销程序、依法通知债权人、如实制作清算文件,才是对自身最有力的保护。依法有序退出市场,远比「一关了之」更稳妥。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