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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司法解释施行,刑事辩护的三个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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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这部共24条的司法解释,系统梳理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与实体规则,对刑事辩护与案件处理具有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民刑交叉,通俗说就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长期以来,「先刑后民」还是「民刑并行」、涉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民事与刑事程序如何衔接,都存在认识分歧,实践中甚至出现过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本解释正是针对这些「老大难」问题作出统一规则。

对刑事辩护而言,有三个要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是程序选择的钥匙。解释第三条明确,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所谓同一事实,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例如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共犯的其他债务人承担责任,均属「关联但非同一」,民事案件可独立审理。这意味着,不能动辄以「涉嫌犯罪」一刀切驳回民事案件。

第二,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辩护的重要抓手。解释重申,审理民刑交叉案件应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禁止不当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本属民事合同争议的涉企案件,辩护人应主动审查是否存在「以刑压民」,并依法提出程序异议与无罪、罪轻辩护。

第三,实体上准确界定刑民责任边界。解释对涉刑合同的效力、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赃的衔接等作出规定,辩护时应厘清当事人行为究竟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犯罪,避免混淆。尤其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真实交易背景、资金去向、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分界。

一个生动的辩护实例是近期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检察院量刑建议九年,辩护人围绕未遂犯从轻减轻(刑法第二十三条)、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情节层层展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七年。该案说明,量刑建议不是判决终点,抓住法定情节,辩护空间始终存在。

需要强调,刑事辩护必须立足证据裁判与罪刑法定原则,表述严谨、不传播不实信息。法释〔2026〕19号的施行,既为被害人民事维权打开通道,也为防止错误追究、保障公民权利设定了制度护栏。司法机关、辩护律师各守其位,方能实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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