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旦被错误逮捕、羁押,即便自身在笔录中部分陈述不准确,是否还能申请国家赔偿?2026年10月10日,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万某某申请某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阐释了相关裁判规则,划定了国家赔偿的新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许多人据此误以为,只要当事人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后续案件不起诉或无罪,国家就一律不予赔偿。入库案例对此作了限缩澄清。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伪供述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未受强制下作出。本案中,万某某虽曾作出有罪供述,但其已合理解释占有资金的理由,且主观上不具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的故意。更为关键的是,无论其供述真假,案件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因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起诉,即供述对处理结果不起决定性作用。故万某某的供述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检察院以此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该案确立了几项裁判要点。第一,举证责任在赔偿义务机关。检察院主张免责,必须证明两点:一是当事人主观上主动、故意虚构犯罪事实;二是该虚伪供述是羁押决定的直接决定性原因。仅供述前后不一致、部分内容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不能直接认定为故意虚伪供述。第二,应区分事实陈述偏差与主动虚构犯罪。基于认知不足、对法律理解偏差作出的不准确陈述,不等于刻意捏造。第三,逮捕羁押的基础是全案证据,不能将单一供述作为归责理由。
近期刑事领域的另一重要动态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法〔2026〕21号),包含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成某明危险驾驶案等五个案例,对毒驾危害公共安全、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的刑法因果关系、醉驾血样提取程序审查等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
对刑事辩护的启示是:羁押事关人身自由,当事人遭遇错误逮捕后,即便笔录存在瑕疵,也不应轻易放弃国家赔偿请求权。司法机关不能仅凭供述存在出入就免除错捕赔偿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全案证据与法定要件依法维权,是守住公民权利的务实路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