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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库参考案例看刑事辩护要点:自首、证据审查与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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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发布一批入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披露典型抗诉案例,为刑事辩护中自首认定、证据审查与罪名精准适用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交通肇事送医未及时报警,仍可能构成自首。人民法院案例库2026年9月30日入库的张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6-06-1-054-004)明确:行为人因抢救、送治被害人而未及时报警,但在民警到达后自愿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的,表明其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与自愿性,应认定为自首。程某交通肇事案(入库编号2026-06-1-054-003)则明确,交通肇事后虽不立即离开、拨打电话报警,但在配合调查过程中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自己描述为无关人员继而离开的,同样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认定为逃逸。两案勾勒出自首与逃逸的边界,直接影响量刑。

二、奸淫幼女案件证据审查标准。陶某某强奸案(入库编号2026-14-1-182-001)明确,在被告人否认犯罪时,应重点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自然、被害人陈述取得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其认知能力,围绕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综合认定。

三、穿透审查,精准认定罪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12日刊载的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抗诉案中,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移送,检察机关经穿透审查发现李某还收购47个对公账户、28张银行卡,涉案资金5.2亿余元,精准追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法院仅定帮信罪判二年十一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意见,认定两罪数罪并罚,改判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凸显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及对公账户配套的单位结算卡属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律师提示:刑事辩护应紧扣证据标准与罪名构成,善用自首、从犯、退赃退赔等法定从宽情节;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主张无罪或罪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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