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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超龄、第三人侵权:工伤待遇主张的三个常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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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仲裁,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环节。2026年10月的案例显示,未参保、超龄用工、第三人侵权竞合,是工伤待遇主张的三大常见难题。

一、未参保,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买单。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仲裁院2026年10月9日通报,李某2025年9月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炉前工作,当月被碳砖砸伤,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核定停工留薪期273天。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待遇分歧较大,李某主张20余万元。仲裁院启动庭前调解,促成企业于202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补偿10万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仍可主张工伤待遇。东营中院2026年10月10日解读一例:王某退休后继续为物业公司提供劳动,上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为,王某超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而系特殊用工关系,但用人单位应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保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医疗费已在侵权诉讼中获赔的,工伤中不再重复支持。

三、未签合同、未缴社保,仍可确认劳动关系并获赔。泉州一机械操作工手指离断案中,单位未签书面合同、否认劳动关系,律师以工资流水、工友证言、工作群记录形成证据链,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经工伤认定与鉴定后,单位未缴社保须全额承担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三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30余万元;单位起诉后被法院驳回。

律师提示: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关系与受伤证据;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是分散风险的根本;侵权与工伤竞合时,除已获赔的医疗费外,其余项目可依法主张。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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