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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分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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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分担是核心争议。2026年10月的多起案例,清晰划定了经营者、组织者与个人之间的责任边界。

一、厂区设施隐患致工友坠伤,家具厂承担相应责任。河南新郑市法院2026年10月10日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某与赵某系同厂区员工,因琐事争执、肢体推搡,撞破宿舍楼走廊外墙玻璃,双双从四楼坠落,分别构成八级、九级伤残。经查,宿舍楼走廊外墙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缺陷,家具厂被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厘清责任:赵某泼水诱发冲突有直接过错,李某推搡升级冲突自身亦有过错,家具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赔李某6.2万余元,三方一次性了结。

二、景区台阶长青苔,经营者与游客按过错分担。广西钦北区(融安)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游客在景区台阶因青苔、积水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景区虽设警示、有巡查,但未及时清除隐患、未在合理限度内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核定损失21.4万余元,判决游客自担70%、景区承担30%,景区投保的责任保险在限额内赔付。

三、家庭医美致十级伤残,医师全赔。北京朝阳法院2026年10月11日判决:执业医师王某违规在住宅内为李女士注射水光针,所用药品未经认证,致其面部遗留瘢痕、评定十级伤残。法院认定王某违反诊疗规范、私设场所系全部原因,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9.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

律师提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安全保障义务与过失相抵规则;受害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病历与票据,经营者须落实常态化隐患排查与责任保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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