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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护栏仅48厘米,工友争执坠楼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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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10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化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家具厂员工李某、赵某同住厂区4楼相邻宿舍,因日常琐事争执、推搡,混乱中二人撞破走廊外墙玻璃,从4楼坠落。家具厂垫付全部医疗费。经鉴定,赵某九级伤残、李某八级伤残。案涉宿舍楼走廊外墙砌体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防护高度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家具厂被列为共同被告。经调解,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行赔偿李某6.2万余元,三方一次了结。

一、责任如何划分。法院认为,赵某泼水是矛盾激化、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存在明显过错;李某不理性推搡升级冲突,自身亦有过错;家具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达标、管理有疏漏,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厂区护栏低于强制标准,是事故重要客观诱因。

二、关联案例:汽修场地坠物。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近期审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阿峰升起货车车厢检修,未排查车厢内石块隐患,石块滚落砸伤一旁等候的阿强,致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阿峰作为实际控制人负有安全审慎义务,未排查隐患致害存在主要过错,酌定承担80%责任;阿强未保持安全距离自担20%。法院核定阿强各项损失20.7万余元。

三、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景区台阶生青苔致游客十级伤残、未成年人无证驾车撞伤行人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等案件,均围绕经营者、监护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或监护职责展开。钦北法院在景区案中指出,景区虽设警示标识、开展巡查,但未及时清除青苔积水,未在合理限度内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仍应担责。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承担侵权责任。

四、维权提示。遭受人身损害应及时固定现场、监控、医疗与鉴定意见等证据。赔偿范围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依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责任;经营场所设施不达标、管理人疏于安全保障的,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过错相抵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赵某互有过错,家具厂设施不达标,三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以调解一次性了结,体现了损益相抵与案结事了的处理思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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