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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前就被催物业费:未交房,物业费到底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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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山西尧都区恒和园小区多名业主反映,开发商未出具正式交房通知书,仅发放入伙通知书,房屋尚未实际交付,开发商和物业就起算并收取物业费。业主质疑楼盘是否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是否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这一事件折射出商品房交付与物业费起算的常见争议,也提醒购房人厘清交付与物业费的边界。

一、法定交付的硬性门槛。商品房交付不是发一张入伙通知就能完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仅有入伙通知、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

二、物业费由谁承担。根据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本案中开发商以入伙通知替代正式交房通知、未交房即催费,业主有权拒绝并就交付条件向主管部门投诉核查。

三、关联现象:开发商与物业互撕。河南周口西华县某小区,开发商张贴公告要求业主暂停缴纳物业费,物业回函称开发商与物业是独立主体、无权干涉物业费收取,该引导不具备法律效力。前期物业合同依法对业主有约束力,业主应按合同缴费;若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通过业主大会、主管部门等渠道解决,不宜受单方公告影响而大规模停缴,以免自身违约。

四、购房人的应对。收房时要求开发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达交付条件的,可拒收并保留证据,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商品房买卖争议可协商,协商不成依合同维权。安徽歙县近期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一起商品房精装改毛坯纠纷,双方解除系列合同、房企限期退款并办理过户,体现了柔性化解路径。

五、物业纠纷举证提示。业主认为房屋未交付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保存入伙通知、催费通知、沟通记录、主管部门核查回复等证据。开发商与物业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争议,宜分别依合同与物业管理条例处理,避免以拒缴物业费对抗开发商交付瑕疵,以防被诉违约。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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