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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新型隐性受贿指导性案例:受贿犯罪认定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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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聚焦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为全国检察机关认定新型、隐性受贿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提供办案指导。该批案例包含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涵盖虚增交易环节型、放贷收息型、房产交易型、投资收益型、原始股预期收益型等5种受贿类型,均系近年来多发、社会关注度高且实践争议较多的情形。

一、几种典型隐性受贿的认定。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回报,且差价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数额以实际获利认定。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明确:明知请托人以借款付息方式输送好处,且借款利率明显高于正常借款利率仍出借并收取高息,高息部分与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构成受贿罪,数额以超出正常利率的最高者之差额认定。孙某某受贿案则对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予以明确。

二、与司法解释衔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收受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的数额认定规则予以明确,与该批指导性案例紧密衔接,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新型腐败呈现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特征,识别与取证难度较高。

三、刑事辩护要点。对于涉嫌受贿的当事人,辩护应围绕权钱对应的因果关系、谋利事项与收受利益的对应性、数额认定方法等展开。隐性受贿案件中,民事交易外观容易掩盖行受贿本质,辩护方应重点审查交易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公允、利息差是否合理、预期收益是否确定可认定,避免将正常民事、投资行为错误入罪。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应严格依据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的规则逐项核减。

四、办案趋势。当前反腐败强调穿透式审查,对以民事交易、投资收益为外衣的利益输送加大识别力度。辩护实践中,应同步关注程序合法性,如讯问笔录、涉案财物处置是否合规,以及从旧兼从轻等量刑规则在司法解释衔接中的适用,确保定罪量刑经得起检验。

五、提示。本批案例为检察机关惩治新型、隐性腐败提供示范,也提示公职人员严守廉洁底线。具体案件办理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官方发布为准,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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