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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无效、婚内继承不算共同财产:婚姻家事纠纷焦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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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婚姻家事纠纷中,遗嘱的效力与财产的归属常常成为争议焦点。近期多起法院判决提示,遗嘱并非随手写写就有效,婚内继承所得也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则值得家庭提前了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小宋父母在公证遗嘱中明确,名下房屋由小宋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小宋与小张婚后,小张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海淀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院指出,不能苛求普通人在订立遗嘱时精准表述仅归己方子女、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已清晰表明立遗嘱人不希望他人主张权利,故该房屋认定为小宋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

另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留有打印遗嘱,却无见证人签名,形式要件欠缺。法院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不符,遗嘱即成一纸空文。

遗嘱无效后,法定继承规则登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在一起祖宅继承案中,老人独子先于其去世,孙女代位继承父亲份额,又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多分,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再婚配偶支付折价款。

在另一起继承纠纷中,养父再婚后未分割前妻遗产,便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将售房款转入再婚配偶账户。养女起诉继母主张继承,法院明确海淀房产包含前妻遗产份额,养父无权单方处分,经调解由继母向养女支付遗产折价款140万元并当庭履行。

这几起案件提示:订立遗嘱应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危急时可立口头遗嘱但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婚内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提前规划、依法立嘱,才能减少身后纷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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