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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保险赔不赔:道交解释二施行后的责任与理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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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停车开门这一再平常不过的动作,却可能酿成开门杀事故,引发数万元赔偿。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这类事故的责任与保险理赔作出了明确回应。

中国法院网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一起典型案例。2023年6月,网约车司机潘先生驾驶承租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驻车,未提醒乘客小宋确认安全便让其下车。小宋开启右后车门,碰撞正常行驶的高先生致其受伤。交警认定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法院认为,驾驶人对停车地点具有实际控制力,驾驶人及乘车人对外应视为一个责任整体,潘先生未尽提醒义务,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潘先生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赔偿。

道交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统一了此前开门杀商业三者险应否赔付的分歧。

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驾驶人杨某甲违规停靠非机动车道,乘车人杨某乙开门撞伤黄某致十级伤残。交警认定驾驶人主责、乘车人次责。法院按7比3划分侵权人内部责任,但强调该比例不能对抗被侵权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14万余元,剩余30%由乘车人自行承担。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另一值得关注的情形是营运车辆出险。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4.5吨以下蓝牌货车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辆从事营运、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法院认为,该车型依现行规定无需办理营运证,不存在非法营运或显著增加风险的情形;保险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就营运出险免责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拒赔无效,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维修费及停运损失。

综合来看,驾驶人应规范停车、下车前提醒乘客观察;乘客开门前务必留意后方。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按过错分担。道交解释二既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压实了驾乘人员的谨慎注意义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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