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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藏陷阱:从金融借款合同典型案例看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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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础,但格式条款、专业术语往往让普通缔约人处于弱势。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6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集中揭示了借款、理财、保险等合同中的风险点。

在某银行诉潘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潘某、李某借款75万元,合同写明年利率6.9%,逾期后银行却按年利率23.10%计收罚息、复利,并称从贷款发放日起算。法院查明,合同中的利率调整条款既未加粗也未特别提示,隐藏于多处条款中。法院认为,借款利率是借款合同核心内容,利率调整条款属于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无权按该条款计算逾期利率,最终仅支持按初始利率6.9%及相应罚息计算。

在苏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银行提供的合同、风险问卷、风险揭示书均无苏某电子签名,无法证明已充分揭示风险、做妥风险匹配。监管调查亦指出代销存在营销材料不齐全、产品介绍不清晰等问题。法院认定销售机构未尽金融产品销售适当性义务,判令银行赔偿苏某66万余元。

还有一起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案。吴某确诊肝豆状核变性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完全符合合同全部临床要件拒赔。法院认为相关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拒赔依据不足,经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续期保费。

除金融合同外,民营经济领域合同纠纷也备受关注。2026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第二批典型案例,涵盖10起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法院加商会联动、行业调解加法院指导,为化解建筑行业三角债、企业间货款拖欠提供了高效路径,提示交易主体签约时明确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留存送货单、对账记录等凭证。

这批案例释放明确信号:金融机构不得把重要条款藏在合同里,销售产品须卖者尽责;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也要注意投资风险,选择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对普通民事主体而言,签订借款、理财、保险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利率、费用、免责等关键条款,对加粗提示内容尤其留意;发生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张未提示说明的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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