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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也算工伤?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与待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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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工人自己操作失误受伤,企业能不能少赔?这是工伤认定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答案很明确: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操作失误不能成为减免工伤赔偿的理由。

内蒙古法制报报道,康巴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建筑务工人员工伤纠纷。王某是隔墙板安装工人,日薪450元,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切割作业中,王某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仲裁裁决企业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后,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辩称事故因王某操作粗心、自身过错导致,应减少赔偿,却未提交安全培训记录、现场监控、事故勘验等证据。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三类情形才不予认定工伤,一般疏忽、操作失误属企业生产经营固有风险,不能作为减免理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过错减赔,举证责任在企业。本案企业举证不足,依法判决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3万余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劳动者送货时受伤,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用工单位却否认劳动关系、拒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工伤有效,判令单位支付各项待遇;用工单位上诉坚称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二审法院采纳工伤认定已生效、劳动关系真实、工伤适用无过错责任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全额获赔129191.57元。

无营业执照的作坊用工同样受保护。一起案件中,注塑作坊无照经营但具备固定场所、生产设备、考勤管理、招用多名工人等特征,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用工关系,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按工伤标准评定十级伤残并判令支付一次性赔偿。

还有案件显示,即便判决不予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也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判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0余万元。

对劳动者而言,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尽快申请认定和鉴定,妥善保管工资凭证、认定文书、医疗票据。对企业而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保,才是降低用工风险的根本。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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