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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护栏不达标致人坠伤,谁担责: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与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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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自身有无过错、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往往直接决定责任分担。近期多起判决清晰展示了这一规则。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近期化解一起厂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某与赵某同为某家具厂员工,同住厂区4楼相邻宿舍。2026年3月,两人因琐事争执、肢体推搡,混乱中不慎撞破宿舍楼走廊外墙玻璃,双双从四楼坠落。经鉴定,赵某九级伤残、李某八级伤残。家具厂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关键事实是,案涉宿舍楼走廊外墙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缺陷。法院厘清责任:赵某泼水是矛盾激化直接诱因,存在明显过错;李某不理性推搡亦负过错;家具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达标须担责。经调解,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行赔偿李某6.2万余元,三方一次性了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阿峰升起货车车厢检修,未排查车厢内遗留石块,石块滚落砸伤一旁等候的阿强,致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阿峰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升起车厢具较高风险,未排查隐患致损害,存在主要过错;阿强作为货运从业者未与作业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自身亦有过错。酌定阿峰担80%、阿强自担20%,核定损失20.7万余元。挂靠物流公司仅提供代办服务、未参与实际经营,不担责。

同属钦北法院的另一起案件提示景区责任。游客在景区下山台阶因青苔湿滑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景区虽设警示标识、开展巡查,但未及时清除青苔积水,未在合理限度内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侵权则由监护人担责。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未成年人小丽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致两处十级伤残。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认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监护人一次性赔付5.5万元。

综合来看,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受害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经营场所、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须担责。受害人应注意固定现场证据、及时鉴定;经营者应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小隐患酿成大赔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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