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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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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公告》(2026年第97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共十三条,就中药品种保护的申请、受理、审评等程序,以及中药保护品种的改进提高、注册证书信息变更、日常监管等事项作出优化规定;原《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公告执行。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已实施33年,是我国独创的中药行政保护制度,目前处于修订阶段。此次公告在保持与现行监管制度一致的基础上,对管理要求作了与时俱进的优化,意在鼓励中药创新、推进中药保护品种质量持续提升、强化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

公告明确了申请和审评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依据《条例》,对其持有的符合规定情形的中药品种,向国家药监局提出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并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研究资料。省级药监局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申报资料后,应当组织对上市后临床、药学研究和药理、毒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对上市后已进行过药品注册核查的申报资料,可不再核查。

在审评环节,公告细化了程序与时限:中保委收到核查报告后启动审评;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8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补充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审评结论不通过的,申请人可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中保委在15个工作日内综合评估并反馈,仍有异议的按规定组织专家再次审评。

公告新增沟通交流和异议处置机制,申请人可在申请前、审评中就重大问题与中保委交流。同时明确,中药品种保护期内,国家药监局不受理其同名同方药的注册申请;批准前已受理的继续审评,通过后再由持有人提出申请。

公告还强化持有人责任:获得保护后应在保护期内完成改进提高工作,持续上市后研究,按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物警戒活动,动态开展资源评估。省级药监局应建立完整监管档案,督促持有人持续改进。这一系列规定,将进一步提升中药品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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