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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继子女争遗产,法院怎么分:一起继承纠纷的温情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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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再婚家庭中的遗产如何分割,是家事审判的常见难点。近日,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为这类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思路。

一、基本案情。被继承人杨某生前与张某再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合力经营工厂。杨某去世后,其与前妻所育两名子女与继母张某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继子女质疑张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否认其继承资格;张某则以多年家庭付出与共同经营贡献为由,主张合法继承权益。双方矛盾僵持,最终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严谨核查案情,先后24次开具调查令,全面摸排、厘清案涉遗产范围与明细,彻底查清事实。审理中,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分别释法明理、疏导心结,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先行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遗产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对此有清晰规则。第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析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第1153条)。第二,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民法典第1127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第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本案中,法官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再按比例分割,正是上述规则的具体运用。

三、另一调解样本。河南渑池县法院曾处理一起遗产分割纠纷:姚某之妻代某病故,遗留银行存款5万元及利息,姚某与四名子女因分割产生分歧。法院依托法院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释明该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归姚某个人所有,剩余部分作为代某遗产在各法定继承人之间依法分割,并阐释放弃继承的法定条件。经调解,四名子女自愿放弃继承,存款及利息全部由姚某继承,法院随即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四、实务提示。继承纠纷兼具财产利益与亲情伦理,单纯判决易激化矛盾。建议当事人:一是尽早固定证据,包括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银行流水等;二是对遗产范围、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保持清晰认知;三是优先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既维护自身权益,也修复家庭关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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