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就转让股权,公司破产后这笔出资谁来补足。近期一起上市公司公告披露的案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典型样本。
一、案件背景。据中国证券报2026年10月9日报道,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其子公司邯郸顾地因债务纠纷被诉。回溯事实:2014年9月,邯郸顾地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顾地科技以货币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200万元,张书平认缴800万元,但二者均未以货币方式完成实缴。2018年3月,顾地科技将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航歆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和金拓公司)。2025年8月7日,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邯郸顾地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原告系邯郸顾地债权人,2026年3月31日致函管理人请求追收未缴出资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案案号(2026)冀0427民初6128号,定于2026年10月19日开庭,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1794万余元。
二、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8条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认缴制并不免除该义务。关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可请求原股东与受让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原告主张即依据上述规则,请求原股东缴付出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则要点。其一,认缴出资不是空头支票,股东须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转让未实缴股权并不当然免除出资义务。其二,公司破产时出资人出资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追收,债权人亦可依法主张。其三,受让人若明知股权对应出资未实缴仍受让,需与原股东一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四,股权转让协议中对出资义务的约定,仅在转让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及债权人。
四、实务提示。对出让人:转让未实缴股权前应结清出资或与受让人明确约定并取得公司、债权人认可,避免日后被追索。对受让人:受让股权须尽职调查出资实缴情况,勿因低价受让而承接隐性出资债务。对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股东未实缴即转让、恶意逃废债的,可依法通过管理人追收或在执行、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