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应当适用哪一部法。这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也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起点。
一、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12条确立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简言之,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只有当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更轻时,才适用新法。
二、辩护中的具体适用。第一,锁定行为时间。连续犯、继续犯(如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跨越修法节点,应逐项标注每个行为、结果发生的时间,不能仅以立案或审判时间作为法律选择基准。对于跨法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明确,开始于旧法时期、继续或连续到新法施行以后的,应当整体适用新法;但新法较旧法更严或法定刑更重的,提起公诉时应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第二,逐项比较而非只看刑期。新旧规范比较不限于刑期长短,还要比较构成要件、入罪门槛、数额标准、法定情节和法律后果。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对职务侵占罪等作出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以法释〔2026〕4号修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责主体、污染物指标与从宽情节均有变化。判断孰轻孰重,须制作量刑对比表,逐项比对法定最高刑、最低刑、附加刑和罚金。
第三,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亦遵循从旧兼从轻。新司法解释是对新法的解释,其本身不能使新法产生溯及力,不能用来评价旧法时期的行为;对于发生在新旧解释交替期间的行为,应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版本。
第四,前置规范变化可能改变犯罪前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金融等案件常依赖许可、目录和违反国家规定等前置要素,应核查具体规范的制定主体、效力层级与案发时状态。行政管理要求变化,不当然意味着过去行为被追认合法或新增犯罪。
第五,变更罪名须保障实质辩护机会。案件处理中调整法律评价并非绝对禁止,但新罪名若改变证明对象,辩方必须有时间查阅材料、核实事实、提出证据和发表意见。
三、辩护要点。接案第一件事是向当事人及家属准确核实涉案行为起止时间;其次制作新旧法量刑对比,量化轻重差值,在法庭可视化呈现;对跨法犯,论证行为主要部分、实质危害形成于旧法时期,在旧法明显较轻时主张整体或主要参考旧法评价。
动态法律环境下,正确顺序是先确定行为时间,再确认规范版本,最后比较法律后果。跳过时间适用,任何精细的构成要件分析都可能建立在错误的法律文本之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