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建材行业拖欠货款,是商事纠纷的高发领域。如何既保障供货方合法债权,又避免把负债企业逼入绝境,近期一起调解给出平衡样本。
一、基本案情。2026年10月12日,河南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金额超460万元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A建材公司长期为B建筑公司承建项目供应商品砼,合作多年。A公司依约持续供货、保质保量,但B公司未按约付款。经核算,B公司累计拖欠货款422万余元。A公司多次催收未果、资金周转承压,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共计460余万元,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资产。
二、调解过程。案件审理中,B公司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因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内无力一次性清偿,双方就付款方式、还款期限、违约金减免、保全解除等争议较大。承办法官兼顾债权实现与企业纾困双重需求,采用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方式,耐心梳理案情、核算账目、释法明理。一方面向被告释明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以及强制执行对企业征信、经营发展的影响;另一方面劝导原告体谅被告经营困境,合理让步、减免部分违约金及律师费,给予分期履约空间。经多轮调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B公司分5笔按期清偿欠付货款,首期按时足额付款后,A公司即刻解除财产保全;涉案项目第三人自愿为全部债务承担三年连带担保责任。所有争议终结,双方再无纠纷。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出卖人可主张自应付之日起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参考LPR倍数衡量。
四、实务提示。对供货企业:签约应明确付款节点、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计算方式,拖欠发生后及时发函催收并视情况申请保全,防止财产转移。对采购企业:资金困难时应主动协商,而非消极回避,可借助分期履行、第三人担保等方式化解矛盾。对双方而言,商事调解既能实现债权,又能维系合作关系、避免两败俱伤,是比机械判决更优的解纷路径。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