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在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覆盖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百香果、蓝莓等特色果蔬品种。这批案例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对套牌经营、规模化繁育、恶意"换壳"逃避责任等种业严重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升侵权代价。
植物新品种权是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2021年修正后的《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为种业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1〕14号《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十七条,还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
本次发布的案例中,"远科105"玉米品种侵权案颇具代表性。侵权主体销售未经审定、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套牌种子,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又通过注销旧主体、新设主体"换壳"、转移侵权种子等方式企图逃避责任。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其具有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120余万元,并明确:实际控制人注销原主体、设立新主体,前后主体在时间上衔接、经营场所与业务范围高度重合的,新设主体应当对已注销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一裁判有效遏制了市场主体通过"换壳"规避侵权责任的做法。
"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品种侵权案中,法院认定某种植基地自设立起即实施侵权行为,且繁育种苗中侵权品种占大多数,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平等保护了境外育种者的合法权益。"钦果9号"百香果品种侵权案中,法院没有简单采信侵权方提交的交易凭证,而是综合其对外宣传披露的种植基地规模认定侵权种苗数量,二审改判全额支持品种权人主张的760余万元赔偿请求。"中科804"水稻品种侵权案中,法院在无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侵权生产者在关联案件中的陈述认定制种规模,二审将判赔额大幅提高至145万元。
据介绍,本次5件案例中有2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件全额支持了品种权人上诉主张的赔偿额。人民法院还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事实推定等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维权证明负担,针对种业侵权链条长、手段迭代翻新、主体不断变换方式逃避法律责任的现实难题,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裁判标准。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种质资源保护关系国家粮食安全。最高法此次集中发布典型案例,既是对育种创新成果的严格司法保护,也是对潜在侵权者的有力震慑。对广大育种者而言,应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留存育种与销售证据;对种苗经营者而言,务必从正规渠道采购、杜绝"套牌""换壳"等侥幸心理。尊重知识产权,方能真正筑牢粮食安全的法治根基。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