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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失误也算工伤:工伤保险无过错责任与待遇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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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劳动者工作时因自身疏忽受伤,企业能否以此少赔?近期多起案例与仲裁结果给出明确回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操作失误不能成为减免工伤待遇的理由。

内蒙古法制报2026年10月12日报道,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筑务工人员工伤纠纷。王某是隔墙板安装工人,日薪450元,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切割作业不慎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劳动仲裁由企业支付相应待遇,建筑公司不服起诉,辩称王某操作粗心、自身有过错,应减少赔偿,却未能提交安全培训记录、现场监控、事故勘验等证据。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只有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才不予认定工伤;一般疏忽、操作失误属企业生产经营的固有风险,不能作为减免理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过错减赔,举证责任全在企业,本案举证不足,依法判决企业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3万余元。

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平阳县一名快递员入职数天送件途中撞伤致九级伤残,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仲裁缺席。代理律师协助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并以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法定保底标准核算赔偿基数,最终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提供参照。

仲裁层面,惠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6年10月9日通报,通过庭前调解化解一起八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企业一次性支付各项待遇及补偿10万元;该院今年以来调解215件劳动争议,为243名劳动者挽损783.12万元。太原市小店区仲裁委公告的陈原案(晋0105劳人仲案〔2026〕314号)裁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79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391.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981.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7192.5元。

对劳动者的提示: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这是主张待遇的法定前置;妥善保管工资凭证、工作记录、认定文书与医疗票据;企业未依法参保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对企业而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齐防护设施与培训,才是降低工伤损失的治本之策,而非事后以员工过错搪塞。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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