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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隐患与自身疏忽并存时人身损害赔偿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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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常由设施隐患与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共同导致。如何划分责任、确定赔偿,近期多起案例提供了清晰标尺。

河南新郑市法院2026年10月9日化解一起厂区坠伤纠纷。家具厂员工李某与赵某因琐事争执、相互推搡,撞破宿舍楼走廊外墙玻璃,双双从四楼坠落,赵某九级伤残、李某八级伤残。关键客观诱因是:宿舍楼走廊外墙砌体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中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缺陷。法院厘清责任:赵某泼水是矛盾激化直接诱因,有过错;李某不理性推搡升级冲突,自身有过错;家具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设施不达标、管理疏漏,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经调解,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行赔偿李某6.2万余元,三方一次性了结。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法院2026年10月12日审理的货车检修坠石案中,阿峰升起车厢检修,车厢内遗留石块滚落砸伤一旁等候的阿强,致十级伤残。法院认为阿峰作为车辆实际控制人,升起车厢属高风险作业,未排查石块隐患即操作,存在主要过错;阿强作为货运从业者未与作业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自身有过错。物流公司仅代办年检投保、未参与经营,不担责。法院酌定阿峰承担80%、阿强自担20%,核定损失20.7万余元。

同属钦北法院审理的景区青苔滑倒案中,游客李某在景区下山台阶因青苔积水滑倒致十级伤残。法院认定景区虽设警示牌、日常巡查,但未及时清除青苔积水,未在合理限度内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结合过错与参与度核算损失。

涉未成年人侵权方面,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七里法庭审结一案:未成年人小丽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李某,致两处十级伤残。法院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认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解小丽父母一次性赔付5.5万元并当场履行,兼顾受害方权益与未成年人家庭实际。

实务要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应固定现场证据、申请伤残鉴定,赔偿项目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营场所、公共设施管理者须达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设施不达标将按比例担责;受害人自身过错可依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责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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