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负债后人去楼空,债权人是否只能自认倒霉?近期多起案例与公告显示,股东、清算义务人可能因程序瑕疵或未实缴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或连带责任。
人民日报2026年10月8日报道的以案说法案例具有典型意义。北京某机械公司与苏州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后,因苏州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北京公司随后发现苏州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追加原股东张某、文某为被执行人。法院审理认为,苏州公司明知尚有债务未清偿,注销时仍承诺债务已清理完毕,且未能证明清算时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构成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加之张某、文某在股东会决议中承诺承担注销后一切债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法院裁定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北京三中院复议维持。
该案提示企业经营者三点:一是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并厘清债权债务;二是严格依法清算,对已知债权人切实履行通知义务;三是切勿以虚假承诺、非法清算规避债务,否则承诺承担债务的股东可被追加执行。
与注销逃债相对的是出资不实。中国证券报2026年10月9日公告显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邯郸顾地破产清算相关传票,案由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014年邯郸顾地增资至5000万元,顾地科技认缴1200万元、张书平认缴800万元均未实缴;2018年顾地科技将未实缴的12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航歆科技。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主张受让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于2026年10月19日开庭。
新公司法背景下,认缴制不等于股东责任逃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但未实缴的股东,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股权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对出资不实仍可能被追究。此外,公司僵局、股东压制等情形下,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主张解散、回购或损害赔偿。
对债权人的实务建议:签约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出资与股权变动;发现债务人注销、减资、转让股权等异常时,及时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主张追加当事人、追收未缴出资;对长期空壳公司,善用变更追加当事人与破产追收两条路径维护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