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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抛掷石块致伤与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如何划分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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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艾某与被告拉某系某中学初一学生。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拉某无视纪律,擅自捡拾石块向外抛掷,石块击中正常活动的艾某面部,造成艾某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愈后仍遗留明显疤痕。双方家长就医疗费、护理费、后续祛疤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次协商未果,艾某家长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损害后果系拉某在体育课实施擅自抛物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双方均系未成年人,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多次组织沟通、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由拉某的法定监护人一次性赔偿艾某各项损失及诉讼费用共计10887元,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初中生一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类似的抛物、坠物风险也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高空抛物、坠物致害作了系统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责任;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家长和学校而言,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严禁在校内抛掷硬物、危险嬉闹;对公众而言,高处搁置物、悬挂物应定期排查,杜绝随手抛物。一旦发生损害,第一时间救助、报警、固定监控与现场证据,是顺利维权的关键。校园安全无小事,各方合力才能为未成年人筑牢法治屏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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