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由清算组审查、核定各类申报债权。长期以来存在一种固化认知:债权异议是债权人专属权利,股东无权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提起诉讼。那么,股东若认为清算组确认的债权虚假或存疑,是否只能坐等清算结束后再向清算组成员索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再审裁判给出明确答案。
某酒店公司被裁定受理强制清算并指定清算组。清算过程中,关联方向清算组申报一笔债权,股东认为该债权大多只有内部记账凭证、缺少原始交易资料支撑,真实性存疑。清算组仍确认了该笔债权。股东诉至法院请求不予确认,一审法院支持其主张;二审法院则以法律仅赋予债权人异议诉权、股东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经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实体审理,认可了股东针对清算组债权核定结果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最高院的裁判逻辑有三层。其一,股东与债权核定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清算财产分配遵循法定顺位,公司财产优先清偿各类债务后,剩余财产才分配给股东,股东处于末位。错误确认一笔不真实债权,会直接减损股东未来可分得的剩余财产。其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仅明文规定债权人的异议诉权,属授权性规定,并未排除股东的救济途径。其三,事前异议之诉与事后损害赔偿是两套独立救济,不能用事后赔偿替代股东在清算过程中的事前监督与异议权利。
对实务的启示很明确。第一,股东发现清算组拟确认存疑、虚假债权,应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核查。第二,若清算组维持原确认,股东可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但需围绕债权真实性、交易背景、关联交易公允性等提交证据,不能仅凭主观怀疑。第三,享有诉权不等于诉求当然胜诉,债权最终是否成立仍须结合全案证据实体审查。
强制清算追求各方利益平衡,既要保护债权人,也要兼顾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的事前异议诉权,有助于从源头阻止虚假债权参与分配,减少清算结束后的追偿困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