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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不能金蝉脱壳:股东出资责任与逃废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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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在公司纠纷中,股东试图通过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等方式逃避公司债务,是债权人维权的一大难题。近期多地法院案例与裁判要旨一致表明,股权可以转让,但已届期的出资义务与滥用权利的赔偿责任,并不会随股权过户而消灭。

一、破产股权拍卖披露瑕疵,不免除原股东出资义务。2026年9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A公司受让B公司100%股权后增资5900万元,认缴期限届满未缴即进入破产清算,管理人将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公开拍卖,公告载明可能无法核实是否实缴。竞买人成交后,B公司清算组向A公司管理人申报5900万元出资债权,管理人以已披露瑕疵为由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股东按期足额出资是法定义务,已届期未缴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拍卖公告的瑕疵提示仅约束转让人与受让人,不能改变公司对原股东的法定出资请求权。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债权确认请求。

二、一人公司恶意转让股权,原股东仍连带担责。2026年9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河南法治报报道:李某系乙公司(一人公司)全资股东,案涉借款发生在其独资经营期间。李某明知公司负债,仍将全部股权以未实际出资方式转让给赵某。法院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认定一人公司实行财产独立举证倒置,李某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判决其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指出,原股东在公司负债期间低价、无偿转让股权,会被认定为恶意逃债,工商变更不能免除责任。

三、抽逃出资增资、退股、回流链条被穿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案件中,某建筑公司增资900万元成为大股东,次日即将全部股权转让,第三日900万元经第三方账户回流至该建筑公司。法院穿透审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抽逃9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提示:债权人面对空壳化公司,可同步起诉债务发生时的原股东与现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抽逃出资补充赔偿或人格否认;股东则应规范财务、留存审计与账册,切勿以转让股权行逃废债之实。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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