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或旧伤时,赔偿义务人常以多因一果、损伤参与度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近期多地法院案例表明,此类抗辩并非当然成立,法院会结合鉴定意见与具体案情审慎裁量。
一、多因一果:损伤参与度可影响而非否定赔偿。黑龙江省鹤北人民法院2026年9月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致残案。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因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四肢重度功能障碍,构成二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但鉴定意见同时明确,张某原有脑梗、脑萎缩基础疾病,本次外伤对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保险公司据此主张结合损伤参与度减轻赔偿,双方一度僵持。经法官分头释法,最终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18万余元,既保障了重度伤残老人的权益,也客观考虑了既有疾病因素。
二、亲属间作业致伤:过错划分与法定项目核算。安徽省蚌埠市杨庙法庭2026年9月17日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梁某为亲戚李某伐树,被截断的树木砸伤,李某垫付1万元医疗费。经司法鉴定,梁某构成十级残疾,核定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法官组织四员两师调解,逐项梳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法定项目与计算标准,明确双方过错责任,最终李某一次性赔偿4.1万元。
三、校园侵权与保险理赔:按比例赔付格式条款无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6年9月审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学生高某晨在校摔伤,经鉴定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超时效、重复索赔、按比例赔付为由将8万元伤残保险金缩减至1.6万元。法院认为,诉讼时效因持续治疗与持续主张而中断;侵权赔偿与保险理赔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构成重复索赔;保单明确伤残保额8万元,比例赔付条款属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法不生效,判决全额赔付8万元及剩余医疗费。
实务提示:人身损害赔偿应遵循填平损失原则,赔偿项目与标准须以司法鉴定与法定计算为依据;主张损伤参与度减轻责任,须有充分鉴定意见支撑。伤者应注意及时鉴定、完整保留诊疗与费用凭证,保险消费者应关注格式免责条款是否经提示说明。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