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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转移存款,法院为何判少分:民法典第1092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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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夫妻长期分居、两次起诉离婚的敏感期内,一方名下存款大幅缩水,大额转账和取现又无法说明去向,这笔钱还能追回来重新分割吗?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认定一方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判令其向对方支付75万元。

汪某与颜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因长期异地分居矛盾激化。2023年7月汪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5年6月汪某再次起诉,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两次诉讼中,汪某申请调取颜某两张银行卡流水,发现首次诉讼时颜某存款合计177万余元,至第二次庭审时仅剩23万余元,期间颜某持续向亲属大额转账并多次拆分取现,总额超过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动态收支状态,日常合理消费、正常资金支出属于自然消耗,一般不再分割;但若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则应当依法分割。本案中,法院逐项核验,扣除了消费支出、亲属间正常往来、为父母治病等合理开支后,仍有数十笔大额资金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累计数十万元取现亦无法说明去向,存疑资金达100多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综合考量颜某长期独自抚养子女、收入贡献较大,以及汪某阶段性失业等情况,最终判令颜某向汪某支付75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提示,进入离婚纠纷敏感期,当事人仍应妥善保管夫妻共同资金,刻意掏空账户、无正当理由对外大额转移,本质上损害配偶合法权益。如怀疑对方转移财产,应注意留存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权利;感情破裂也应诚信、理性分割财产,转移财产不仅达不到多分目的,反而会成为少分或不分的考量因素。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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