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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如何破局:建工合同纠纷的保全、调解与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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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是承包人最头疼的难题之一。近期多地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面对回款困局,承包人可以综合运用财产保全、优先调解、推动继续履行等方式,既保住债权,也避免赢了官司、输了成本。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千万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公司承接乙公司煤矿采剥运排工程,完工后乙公司累计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500万元。甲公司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对乙公司、丙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审判令乙公司支付2500万元,但甲公司主张丙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应连带清偿的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判决后,经法官判后答疑,甲公司撤回上诉,乙公司当场全额付款,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即了结。

这起案件有两个启示:一是以保促履,保全措施能为胜诉权益兑现提供保障;二是不能滥用刺破公司面纱,主张股东或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否则难获支持。

相较于判决,更多案件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甘肃漳县法院近日高效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建筑公司承建被告房地产公司项目,竣工验收后被告拖欠工程款400余万元,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一天。河南孟津法院则通过一揽子调解,一次性化解一起涉及洛阳、信阳、北京、秦皇岛四地的工程款纠纷,并持续督促款项支付到位,既免除了另案诉讼,也解决了数十名农民工工资。

法律依据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全面履行、违约责任与违约金调整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等作了细化。法官提示,承包人发现发包人资金链紧张时,应及早固定工程量、签证、验收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同时理性看待调解与继续履行,避免因简单解约造成沉没成本与烂尾风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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