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指控中,上游事实不清、主观明知存疑时,下游罪名能否成立?近日,中山杨帆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提供了典型样本: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侦查,后检察机关追加指控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480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使用部分信用卡消费流转资金构成洗钱罪。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洗钱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不予采纳,最终对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罚金十八万元。
辩护的核心在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公诉机关指控洗钱罪,核心书证仅有银行消费明细,既无上游犯罪人员告知走私事实的供述,也无利益分成协议,主观明知处于合理怀疑状态;而刷卡记录仅反映客观消费轨迹,朱某某操作涉案卡片的真实目的系参与银行满减、返现活动。仅凭客观资金流向客观归罪,违背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在死刑及重罪辩护中同样关键。据咸宁日报报道,龙岩律师戴永生办理的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伪造货币罪,但依据相关纪要,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或销售面额的,不应认定犯罪数额,且达不到追诉标准,法院宣告不构成伪造货币罪;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向上游诈骗分子出售、出租网络会议账号,无事先通谋、未参与诈骗、未分成,法院采纳改变定性辩护意见,从十年以上诈骗罪降为三年以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刑法谦抑与证据裁判是刑辩的两大基石。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55件88人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涉企产权刑事冤错案件。这提示,市场经济下应严防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恪守刑法谦抑审慎原则;同时坚持证据裁判,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是最高的排除合理怀疑,每一环证据矛盾都是突破口。
对当事人而言,刑事辩护既要怀揣无罪辩护的法治理想,也应立足案件客观现实,优先厘清民商事法律关系,再做刑事评价;开展精细化实质证据审查,善用管辖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救济,在实体与程序两端同步维护合法权益。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