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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相抵: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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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景区台阶长青苔致游客摔成十级伤残,谁该买单?小区地砖松动翘起致业主十级伤残,物业要不要赔?近日多地法院审结的侵权纠纷,集中阐释了民法典中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过错相抵的规则。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游客李某在景区台阶因青苔湿滑摔倒,构成十级伤残。景区虽设置警示标识、开展日常巡查,但未能及时清除青苔、积水,未彻底消除可预见的安全隐患,未在合理限度内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然景区路面湿滑风险却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合计214142.25元,结合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自担70%责任,景区承担30%赔偿责任,景区投保的责任保险按约赔付。

江西省大余县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张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骑摩托车,因路面地砖松动翘起、后轮失控摔倒,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松动破损路面属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未修复也未设警示标识,未尽管理维护义务,是事故主因;张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未控制车速,负次要责任。酌定物业承担70%责任,赔偿6万余元。

新郑市法院近日化解的一起案件则显示了设施隐患与人际冲突叠加的情形:家具厂员工李某、赵某因琐事争执推搡,撞破走廊外墙玻璃从四楼坠落,赵某九级伤残、李某八级伤残。经鉴定,宿舍楼走廊外墙防护高度仅48厘米,远低于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不低于80厘米的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缺陷,家具厂被列为共同被告。经调解,家具厂分别赔偿赵某5.2万余元、李某6.7万余元,赵某另赔偿李某6.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不等于要求做到环境零风险。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两法结合,既督促景区、物业、用人单位落实常态化巡查与隐患整改、足额投保责任险,也提醒公众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及时留存现场照片、病历、票据等证据,理性维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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