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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十余年独自抚女 离婚获家务补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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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麻池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支持女方提出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判令男方支付补偿金3万元。这起案件再次让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走入公众视野。

2004年,贾某玉与李某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女儿随贾某玉生活;2012年,李某英将女儿接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女儿一直随李某英生活。贾某玉既未照料女儿,也未支付抚养费。2025年,贾某玉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6年,贾某玉再次起诉离婚,李某英同意离婚,并主张贾某玉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

法院区分权利性质分别评判。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方须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李某英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案中,李某英自2012年起独自抚育女儿十余年,负担了较重的子女抚育义务,而贾某玉长期缺位、未履行相应家庭义务,双方家庭义务负担明显失衡,符合适用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

法院综合婚姻存续时间、李某英投入的时间精力、贾某玉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情判令贾某玉支付补偿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劳动与子女抚育是典型的隐性付出,难以通过财产分割直接体现价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专门设立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其请求权独立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与离婚损害赔偿,旨在矫正夫妻间家庭义务负担失衡导致的权益不对等,实现实质公平。

这一制度有几点要点需要提示:其一,主体不限性别,也不以全职居家为前提;其二,补偿应在离婚时一并提出;其三,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自己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其四,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综合婚姻时长、投入程度、对方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每一份为家庭的默默付出,都值得被看见、被尊重、被公正对待。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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