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股东把注册资本从300万元砍到20万元,再把股权转回他人,就能金蝉脱壳、逃避债务吗?近期披露的一起纠纷给出了否定答案:减资加转股的所谓组合拳,免不了股东的赔偿责任。
某食品公司长期向车某采购鱼货,截至2024年8月15日对账,尚欠货款263万元。时间线颇为讲究:许某是初始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2023年9月,许某将120万元股权转给李某、90万元转给孙某。2024年7月,公司发布减资公告,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减至20万元,减幅超过90%,且公告之外从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车某。8月22日减资完成,李某、孙某、许某分别认缴8万元、6万元、6万元;仅一周后,李某、孙某退股,股权全部转回许某。而车某的诉讼正在进行。
法院作出三记重拳。第一,违法减资等同于抽逃出资。三名股东清算账目后明知欠款263万元,却短时间内减资九成以上,且未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实质上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无异,对债权人影响并无不同。李某、孙某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还不上就够了。新公司法对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只设一个条件,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再要求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资不抵债。第三,转股回退切不断责任链条。许某受让股权后成为一人股东,存在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股股东仍要在减资后对应的转让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孙某、李某分别对食品公司及许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在90万元、120万元范围内担责。
类似规则在破产与执行场景中同样适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026年10月12日发布的多份追缴出资公告显示,武汉金泰振威不锈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通知原股东郑伟、周婷婷恢复原减资前认缴出资(198万元、2万元)并限期缴纳,不受原认缴期限限制。深圳某科技公司拖欠银行借款,通过减资把股东未实缴的500万元出资义务一笔勾销,法院支持银行请求,判决股东在减资减少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股东认缴期限利益,但这一利益以不损害债权人为边界。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确立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法减资时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退还收到的资金、恢复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遇到公司减资,应及时调取企业信用报告、减资决议、资产负债表和公告材料,确认自己是否为已知债权人、公司是否履行直接通知义务;可在诉讼中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其在减资不当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