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低价优惠,接受执业医师上门注射,美容变毁容;在无资质美容院打玻尿酸,左眼视力受损;在工地高处坠落,落下终身伤残。近期多地法院审结的侵权纠纷,集中阐释了医疗美容、提供劳务等场景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与伤残鉴定采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医美侵权纠纷颇具警示意义。李女士咨询水光针项目时,某美容诊所执业医师王某称在机构内治疗费用高、个人提成低,提议到其家中注射并给到价格优惠。李女士应允后,王某在家中为其注射。注射后李女士面部迅速出现异常,经诊断为炎症肉芽肿,鉴定机构评估其面部遗留片状细小瘢痕伴色素异常,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执业医师,违反法律规定与诊疗规范,私自在住宅内实施注射,是造成李女士人身损害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当庭判令赔偿医疗费15532.27元、误工费4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9766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江苏省盱眙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同样因医美致害。2022年11月,曾女士在谢某经营的美容院接受玻尿酸注射,操作者谢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注射后曾女士左眼明显不适,诊断为左眼睫状后短动脉阻塞,司法鉴定其左眼视野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为,谢某无资质违规注射并造成损害,其设立的美容院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曾女士作为消费者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未有效审查经营者资质,对自身损害亦负部分责任,酌定美容院承担80%赔偿责任、曾女士自负20%,判赔1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省林州市法院近日化解的一起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则展现了长期索赔的柔性化解。2019年,老陈在工地脚手架焊接时从高处坠落,身受重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被告垫付前期医疗费后,双方就后续赔偿、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争执七年。法官释明,提供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防护、开展安全培训的法定义务,作业人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伤残赔偿金与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独立赔偿项目,不构成重复索赔。最终经多轮调解,双方按过错划分责任达成和解。
上述案件的法律底色是民法典的过错责任与安全保障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注册医疗机构内由有资质人员实施,普通美容院不得开展;消费者求美须核验机构与人员资质、留存病历票据。伤残鉴定是赔偿计算的关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结合病历、影像等综合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