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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滞留车道被代驾车撞亡,护送同伴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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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共同饮酒后,同伴醉倒在小区车辆通道,护送人未将其转移至安全地带,最终被代驾车辆撞亡。护送人要不要担责?保险该先用车险还是代驾险?近日,四川宜宾翠屏区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四川日报2026年10月15日报道了这一案件。

案情显示,2024年1月1日凌晨,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左转驶入宜宾某小区时,与坐在小区进出口通道处的行人江某某发生碰撞,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前,江某某与王某等人聚餐,餐后王某打车将重度醉酒、丧失行动能力的江某某送至小区大门外。监控显示,江某某下车后摔坐无法站立,王某多次搀扶未果,后江某某自行坐于车辆通行车道内;王某因等候出租车司机返还手机,未将身处危险区域的江某某转移至安全地带,放任其滞留约15分钟,最终引发事故。

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刘某某,陈某系其通过代驾平台雇佣的合规代驾驾驶员。车辆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代驾公司另行投保限额80万元的代驾责任险。江某某家属将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索赔99万余元。

法院对各方过错逐一认定:陈某驾车驶入小区未尽安全观察义务,是事故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过错;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仍滞留车辆通行通道,自身存在过错;王某主动承接护送照料义务,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照料关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却放任重度醉酒同伴滞留高危区域,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酌情认定机动车驾驶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死者自担10%。

关于保险赔付顺位,法院明确:代驾本质是驾驶员受雇提供劳务,车辆运行风险仍依附于车辆本身,代驾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且经车主允许驾驶,属于车辆合法驾驶人,故应优先由承保该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在限额内赔付;保险不足部分,再由代驾责任险在对应限额内补充赔付。据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83.5万余元,王某赔偿8.1万余元。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两点。一是共同饮酒护送并非无责的情谊行为。一旦主动承接护送义务,即产生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现同伴重度醉酒,应及时联系家属或安置于室内等安全区域,切忌放任其处于马路、行车通道等危险地带。二是代驾场景下,车主仍应确认车辆保险有效、核验代驾平台及驾驶员资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报险、固定证据。相关规则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73条过失相抵、第1213条赔偿顺序等规定。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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