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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遇交通事故,劳务协议能挡住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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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签了劳务协议,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明确答案:一纸劳务协议隔离不了工伤责任,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也不等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日经济新闻2026年10月17日报道了该案。

案情显示,淦某生在某学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有劳务协议。当地人社部门以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学院属劳务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淦某生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再审申请亦被驳回。检察机关经审查提出抗诉,理由包括三点:其一,淦某生虽签有劳务协议,但实际受学院后勤部门严格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工资转账备注为工资,保洁工作属学院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所称养老保险待遇,在该规定出台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普惠性兜底保障,不等同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其三,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部门应予受理。

再审期间,某学院同意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家属撤回再审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释放两个明确信号。一是劳务协议文本的自我定性没有决定力。只要存在考勤管理、工作安排与报酬支付的实质从属,司法机关与监督机关会穿透协议名称认定劳动关系。二是超龄劳动者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不当然被挡在工伤认定之外。对大量使用超龄保洁、保安、后勤人员的单位,应逐人核查其养老保险类型与实际管理方式,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关系管理,并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单险种或补充工伤保险,把不可控的侵权式风险换成可预算的保险成本。

与之相关,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责任亦值得关注。河南一名务工人员在违法分包的高速路基工地被设备砸伤,建筑企业以无劳动关系为由诉请撤销工伤认定,法院围绕违法分包下的工伤无过错归责原则展开审查,最终判决务工者胜诉,为其后续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前置障碍。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认定、保管好诊断证明与劳动关系证据;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规范分包,才是防范用工风险的根本。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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