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 >> 文章正文
濠江法院发布建工与物业十大典型案例:业主、房企、物业权责边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建设工程与物业服务,一头连着群众安居,一头连着行业规范。近期,广东濠江法院从近年审结的建工、物业案件中精选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围绕物业费缴纳、格式条款效力、工程款支付、资质挂靠等焦点,厘清了业主、房企、物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责边界。

焦点一:业主与承租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某业主将房屋出租,约定租赁期间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后承租人未缴,业主拖欠物业费1.9万余元被诉。法院认为,业主与承租人的约定仅约束双方,未经物业公司同意,不能对抗物业公司;业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法定缴费义务主体,逾期缴纳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民法典第939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焦点二:物业费不多退少补格式条款可因显失公平无效。一起案件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房屋面积差异时物业费不再多退少补。经查,销售面积130.08平方米,不动产确权面积仅123.41平方米。法院认定该约定在面积变小时对业主显失公平,应按不动产确权面积计收,判令业主按123.41平方米支付。这提示物业拟定格式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加重业主负担。

焦点三:工程已交付但未结算,发包人应支付尚欠工程款。某装饰公司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88万余元及利息,发包人以未书面结算、提起反诉主张违约金。审理中,法官释明造价鉴定成本高、周期长,引导双方对账,最终原告撤诉、被告撤反诉,达成由被告分期支付64万余元的和解。法院提示,工程完工交付后,双方对工程款有争议并非必须鉴定,可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协商对账,降低诉累。

焦点四:发包人明知挂靠,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某工程公司主张被挂靠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755万余元,法院查明发包人对挂靠知情、已与实际施工人结清全部工程款,遂驳回被挂靠企业的诉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该条仅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一层关系,挂靠及多层违法转分包中的被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上述案例提示:业主应依法依约缴纳物业费,对物业瑕疵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而非拒缴;房企与施工方应重视过程对账与结算,避免久拖不决;实际施工人则应厘清自身在挂靠、多层转分包中的权利边界,依法主张工程款。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