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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服务费却没享受到服务,法院判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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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预付服务费后却未享受到约定服务,钱能要回来吗?近期两起判决给出了肯定答案,也为服务消费和民间借贷中的退费、计息规则提供了参考。

其一,服务合同解除后服务费应返还。长沙市开福区法院2026年10月16日公告的(2026)湘0105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显示,原告何艳会与被告长沙萃俊科技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解除,限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28800元,并支付以288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该案明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收取的费用缺乏继续占有依据的,应予返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可参照LPR主张。

其二,民间借贷利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可一并主张。合肥市瑶海区法院2026年10月14日刊登的(2026)皖0102民初2733号判决显示,被告薛光明、张云向原告刘芳借款30万元,法院判令二被告十日内偿还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另支付律师费1万元、保函费260元。该判决提示:借贷双方可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约定的可一并主张。

上述两案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第577条明确违约责任;第675条、第676条分别规定借款人应按期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服务合同中的资金占用利息,本质是对守约方资金被占用的补偿,法院通常参照LPR支持。

对消费者的防范建议:签订服务合同应尽量明确服务内容、标准、期限及退款条件,保留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预付较大金额时谨慎评估商家履约能力。对出借人的建议:借条应写明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实现债权费用承担,利率约定须在法律保护上限内,避免口头约定举证困难。发生纠纷时,可凭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或偿还借款本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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