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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尽赡养义务,继承遗产要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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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继承遗产是法定权利,二者并非割裂,而是紧密对应。近日,湖北高院发布8件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儿子与父断联20多年后起诉继姐妹争遗产」的案件,再次明确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的规则。

案情显示,1992年,已53岁的老金与肖某再婚,肖某带来3名均已成年的女儿。再婚后,老金与肖某共同出资购房。然而,自老金再婚起,当时20多岁的亲生儿子小金就与父亲断了联系。2013年老金去世,20多年间小金从未主动过问父亲状况。肖某去世后,房屋由3个继女继承,小金遂起诉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的全部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老金与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老金的二分之一份额作为遗产,由小金与肖某法定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小金作为唯一亲生子女,具有扶养能力,却主动断联20余年,主客观均未尽赡养义务。而肖某与老金共同生活20余年,尽了夫妻扶养义务,可以多分。据此,法院酌定小金仅分得房产六分之一份额,二审维持原判。

与「少分」相对应的,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付出应当获得回报。10月16日,北京三中院发布涉老典型案例:刘某再婚后与妻子及两名未成年继子共同生活,将两个继子抚养至成年,并在妻子失能期间独自照料。年逾七旬、收入微薄的刘某起诉三名子女支付赡养费。继子以「继父未实际出资抚养」「有生父遗产覆盖抚养费」抗辩,法院未予采纳,判决三名子女共同承担赡养费及后续医疗支出。法院指出,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实际承担生活照料、教育保护责任的,即形成抚养关系,不能因继子女有生父生母遗产而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两起案例传递出清晰的价值导向:赡养是主动履行的义务,不以将来能分得多少财产为前提;遗产分配应当与赡养义务的履行相匹配。对老年人而言,法律既保护其财产处分自由,也保障其受赡养、受尊重的权利;对子女而言,长期缺席老人生活却在老人离世后主张继承全部财产,将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实践中,建议老年人在生前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明确财产安排,并保留子女赡养情况的证据;子女则应摒弃「争遗产积极、尽赡养消极」的心态,把赡养落实到日常陪伴与经济支持之中。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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