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未实缴出资便将股权多次转让,公司欠债后,新旧股东谁该为债务买单?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带来的规则变化,正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分水岭式的裁判效果。
近日,一档普法节目拆解了一起典型案件。某实业公司注册资本1800万元,两名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至2045年,全程未实缴。原股东张某将股权拆分转让,后续又发生二次流转。公司欠下某租赁公司104万元租金及违约金,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债权人起诉四名股东,要求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四名股东担责,二审改判:最早退出、在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张某,无需承担责任。
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具有溯及力。根据该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溯及力受时间节点严格限制: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实缴股权转让,不再区分转让人主观善意或恶意,转让股权的股东都要在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前的股权转让,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转让股东存在恶意逃债,才能向历史股东追责。本案一、二审的改判,正是这一「时间分水岭」的直接体现。
与股权转让相对的是出资不实。中国证券报2026年10月9日公告显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邯郸顾地破产清算,被诉追收未缴出资。2014年邯郸顾地增资至5000万元,顾地科技认缴1200万元、张书平认缴800万元均未实缴;2018年顾地科技将未实缴的1200万元股权转让给北京航歆科技。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主张受让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于2026年10月19日开庭。
上述案例提示:认缴制不等于股东责任逃逸。对债权人而言,签约前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股东出资与股权变动;发现债务人转让股权、减资、注销等异常时,应及时在执行或破产程序中主张追加当事人、追收未缴出资。对股东而言,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仍可能因出资不实被追溯;历史股东也切勿以为「早已退出」就能高枕无忧,法律对恶意逃废债留有追责通道。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