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顶楼送露台」「买一楼送花园」,是二手房市场上常见的促销话术。然而,露台、花园等「赠送面积」究竟是谁的,却常常成为纠纷的导火索。近日,西安雁塔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给所有奔着「赠送面积」购房的买家提了个醒。
2024年,A通过中介看中B位于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142平方米。最吸引A的,是屋外约300平方米的大露台。磋商中,B把露台作为最大卖点,连同平台上的花草、凉亭、院子装修一起「算进」了房价。A也曾追问露台来历,B坦言当初买房时露台就没写进合同,「如果写的话房价会贵很多」,还称使用露台「物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A遂以远高出市场价的价格签约并支付定金4万元。此后A从物业了解到,该露台是业主共有公共区域,B并无所有权。因房屋售价远超市场价值,贷款未能获批,A要求解约,B只愿退还1万元,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未写明露台,但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了交易真相:B以「露台能用」为卖点并据此抬高售价,A正是奔着露台才下决心购房、支付定金,交易实质上包含对露台使用权的处分。而案涉露台并非房屋专有部分,本质属于业主共有区域,B无权单独占有使用,更无权出售。B以共有露台使用权为房屋增值、抬高房价,存在明显过错,应退还定金4万元。同时,A明知露台由物业管理、B无产权,仍抱侥幸心理支付溢价,自身亦有过错,故其「双倍返还定金」主张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B退还定金4万元。
法官指出,按照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空间属于业主共有,个别业主无权独占,更没资格拿来「卖钱」。卖家拿共有露台当筹码抬高房价,买家花高价买「露台梦」,都埋下了隐患:共有部分如何使用需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今天「睁一只眼」明天就可能要求恢复,买家高价买来的「使用权」随时可能破灭。
对购房者的提示十分明确:购买二手房时,对卖家宣传的各类「赠送面积」,务必查清是否写入不动产权证,属于专有部分还是业主共有。共有的露台、花园,卖家个人说了不算,写进合同也未必作数。与其事后对簿公堂,不如交易前多问一句、多查一步,别让「赠送」的惊喜变成维权的心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