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全职帮子女带孩子,一场车祸让其无法继续照料家庭,索赔误工费时遭对方拒绝:「帮子女带娃是义务帮忙,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损失。」退休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近日,湖南岳阳云溪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肯定答案。
2025年7月,56岁的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交警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殷奶奶因交通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殷奶奶一直在孩子家帮带两名孙辈,事故后孩子无人照料、产生额外开支,她遂要求尹某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损失14万余元。尹某以殷奶奶已达退休年龄、带娃属义务帮忙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认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旨在填补受害人因侵权造成的劳动利益减损,并不以是否获取社会工资收入作为唯一标准。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这部分劳动客观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经济价值。事故致其无法继续完成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增加开支更换人员带娃,造成劳动利益实际减损,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8650.19元。因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殷奶奶的损失先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交强险外按30%责任比例赔偿,抵扣后尹某共赔偿1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尹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厘清了一个常见误区:退休年龄是国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制度安排,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更不等于劳动价值消灭。误工费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家务劳动虽不直接表现为货币收入,但客观替代了家庭本应支出的家政费用,具有可量化、可替代的经济价值,应当赋予家务劳动者与职业劳动者同等的误工费请求权。
同样是人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必须以构成伤残为前提?近日,大庆红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给出否定回答。郭某鼻骨骨折,经鉴定未构成伤残,但鼻部轻微歪斜影响容貌,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法院指出,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未将构成伤残作为必要前提,应结合损害后果、侵权人过错、实际影响等综合判定。
对侵权受害人的提示:主张误工费,应围绕「劳动能力+劳动事实」举证,退休或务家的受害人可提交日常照料、家政替代支出等证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必拘泥于是否构成伤残,面部、肢体等显著影响生活与社会交往的损伤,亦可依法主张。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