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 文章正文
诬告陷害法官被判刑,侮辱诽谤法官被拘留:正当监督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2026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人民法院追究司法责任与保护依法履职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中,既有人因诬告陷害法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有人因在网络上侮辱诽谤法官被行政拘留。两起案件划清了正当监督与违法侵权的边界,也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先说诬告陷害法官案。陈某因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伙同外甥李某,以虚假理由与法官严某取得联系,被明确拒绝后,利用支付宝转账可自动到账的特点,向严某支付宝转账三万元。严某发现收到转账后立即退回。此后,陈某、李某虚构法官严某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事实,并利用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向省、市、区三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不实举报。陈某还在多个网络平台数十次发布诬陷严某受贿的视频、文字,相关视频总计浏览数达二十万余次,对严某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无证据表明严某存在接受请托、收受贿赂的行为。2025年,陈某、李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看侮辱诽谤法官案。曹某不服某基层人民法院对其所涉案件的判决结果,在判决生效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于2024年3月至10月,持续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针对该法院的负面言论,使用侮辱性言辞诽谤其所涉案件的承办法官郑某,损害人民法院形象与司法公信力。该法院多次对曹某释法说理、批评教育,曹某虽书面承诺不再发布不当言论,但事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针对曹某的违法行为,该法院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当地公安机关对曹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两起案件的法律依据清晰明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法官,不仅侵害法官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挑衅。

需要强调的是,保护法官依法履职,与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利并不矛盾。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再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合法渠道。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诉求,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反映,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监督之名行侵权之实,逾越法律边界,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这次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及配套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机关追责与保护并重的鲜明导向。一方面,对拖延办案、虚假结案、违反审判委员会决定、违法选定评估机构、监督管理失职等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严肃追责,压实司法责任;另一方面,依法打击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法官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履职的法官撑腰鼓劲。这一双向发力,既守护了司法公正,也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法治秩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