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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女童宴席被开水烫伤致残,各方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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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良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近日,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卢某办理丧酒,将宴席承包给王某。3岁女童小张随爷爷赴宴,在后厨与雇工相撞,被蒸饭开水烫伤,经鉴定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伤残。小张一方起诉索赔32万余元。法院认定经济损失合计30.4985万元,酌定监护人自行承担60%,宴席承包方王某承担30%即9.2396万元,宴席组织者卢某承担10%即3.0799万元,另付精神抚慰金。

一、监护人责任。小张未满4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其爷爷距厨房有一段距离,已脱离监管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定监护人疏于看管,承担60%主要责任。

二、宴席承包方与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长期承接集体宴席,应对加工现场安全负责;卢某作为宴席组织者,未尽合理安全防范与提醒义务。二人分别承担30%、10%的赔偿责任。

三、损伤参与度与举证。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需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依据。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按责任比例分摊。

四、提示。其一,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人员密集活动,监护人须保持有效看管。其二,宴席承办者应规范后厨管理、设置警示与隔离,防范烫伤、滑倒等事故。其三,事故发生后立即留存现场照片、就医记录,及时委托鉴定,依法主张。

本案清晰划定了监护人、宴席承包方与组织者的责任边界,对同类群众性活动人身损害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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