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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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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5篇:受贿罪

受贿罪三大辩护防线:定性·数额·量刑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受贿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策略

受贿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罪名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辩护难度也越来越大。

受贿罪的辩护难点:

主体认定复杂----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存在争议

职务便利模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界限不清

"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难---- 利益是否实际谋取、利益是否合法等存在争议

财物范围广---- "财物"的范围,特别是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争议

数额计算争议大----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等存在争议

证据收集难---- 受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证据难以收集,特别是言词证据不稳定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贪污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受贿案件应当建立"三大辩护防线"的辩护体系,从定性、数额、量刑三个层面层层设防,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道防线:定性辩护----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策略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同贪污罪):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构成受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国有单位的普通工人,不从事公务的

只是受委托从事劳务,不是从事公务的

只是临时聘用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已经退休、离职,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注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受贿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构成受贿罪。

(二)职务便利之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具体表现形式:

利用本人主管的便利---- 对某项公共事务具有决定权、审批权等

利用本人负责的便利---- 对某项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权、执行权等

利用本人承办的便利---- 具体经办某项公共事务的便利

黄金辩点二: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构成受贿罪!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区分:

职务便利---- 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工作便利---- 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环境、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等便利条件,不具有职务上的权力

区分关键:行为人对请托事项是否具有主管、负责、承办等职务权力。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索贿的除外)。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示或者暗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已经开始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已经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

注意:"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即可,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

利益的性质:

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

既可以是为请托人本人谋取利益,也可以是为请托人指定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黄金辩点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构成受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有请托事项

收受财物时不知道对方有请托事项

收受财物后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也没有承诺

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只是感情投资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受贿案

(四)财物之辩:是否属于"财物"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财物"的范围:

货币---- 人民币、外币等

物品---- 各种实物

财产性利益---- 可以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装修、旅游、会员服务等

注意:财产性利益也属于"财物"的范围,可以构成受贿罪。

黄金辩点四:不属于财物的,不构成受贿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提供就业机会、升学机会等非财产性利益

只是提供性服务,不属于财物

只是提供信息、技术等,不属于财物

财物价值很小,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

(五)此罪与彼罪之辩:是受贿罪还是其他犯罪

1.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辩护意义:如果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就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比受贿罪轻。

2. 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辩护意义: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受贿,而是其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影响力受贿,就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刑比受贿罪轻。

3. 与贪污罪的区分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方式和财物来源不同:

受贿罪---- 是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来源于行贿人

贪污罪---- 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财物来源于本单位或公共财物

辩护意义:如果财物来源于本单位或公共财物,而不是来源于行贿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而不是受贿罪。

黄金辩点五: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道防线:数额辩护----减少犯罪数额的抗辩策略

(一)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

受贿罪是数额犯,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数额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和相关司法解释):

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

注意:特殊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降低到1万元。

数额计算的一般原则:

以实际收受的财物价值计算

实物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金钱按照实际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按照实际价值计算

黄金辩点六:犯罪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应当扣除的数额

1. 正常人情往来的部分

如果收受的财物中有一部分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应当扣除。

正常人情往来的认定标准:

双方有亲友关系

往来是相互的、对等的

财物价值不大,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

没有请托事项

2. 已经退还或上交的部分

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应当扣除。

注意:

必须是"及时"退还或上交

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3. 用于公务的部分

如果收受的财物中有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是否扣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如果有证据证明部分受贿款确实用于公务支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但一般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4. 共同受贿中个人数额的认定

共同受贿的,按照个人参与的数额计算,不是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计算。

辩护要点:

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从轻、减轻处罚

审查个人参与的数额是否准确

5. 回扣、手续费的扣除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要审查是否属于合法的回扣、手续费。

辩护要点:

如果是合法的回扣、手续费,归单位所有的,不构成受贿

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才以受贿论处

(三)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是受贿案件中的难点。

常见的财产性利益:

装修---- 按照实际装修费用计算

旅游---- 按照实际旅游费用计算

会员服务---- 按照会员费计算

债权的设立---- 按照债权数额计算

债务的免除---- 按照免除的债务数额计算

房屋、车辆等的使用---- 按照租金计算

计算原则:

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没有实际支付费用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有优惠的,按照优惠后的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部分

审查是否扣除了合理的成本

(四)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

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注意:

"未经处理"包括未经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

已经处理过的,不再累计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已经处理过的受贿行为

审查每次受贿的数额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累计计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第三道防线:量刑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抗辩策略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受贿案件中自首的认定:

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是自首

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罪行的,是坦白,不是自首

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组织还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案件中立功的认定:

揭发他人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是立功

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是立功

4. 从犯

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受贿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贿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受贿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实际收受财物的,是未遂

收受了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

6. 退赃退赔

受贿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赃款赃物用途

如果赃款赃物用于公务、公益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一般不影响定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 犯罪动机、目的

如果犯罪动机、目的不恶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受贿的起因

如果是因为行贿人主动行贿,受贿人被动收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

如果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不影响定罪,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7. 造成的后果

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受贿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受贿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全部退赃退赔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注意:受贿数额巨大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全部退赃退赔

认罪悔罪态度好

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八: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言词证据的审查

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行贿人证言等)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审查要点: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有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

供述的真实性---- 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的一致性---- 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

2. 行贿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行贿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

行贿人证言的一致性

行贿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3. 证人证言的审查

审查要点: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性

4. "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受贿案件往往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行贿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九: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书证、物证的审查

1. 书证的审查

常见的书证: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

合同、协议

票据、凭证

会议纪要、文件

书信、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审查要点: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的合法性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的完整性

2. 物证的审查

常见的物证:

赃款赃物

作案工具

其他物证

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的保管链条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的辨认、鉴定

(三)鉴定意见的质证

受贿案件中,往往会有价格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调查阶段(纪检监察阶段)的辩护策略

受贿案件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然后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提供法律咨询---- 为被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会见被调查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帮助

提出辩护意见---- 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协助退赃---- 协助被调查人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受贿案件调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

积极促成退赃,争取从轻处理

争取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受贿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对象、主观、数额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积极促成退赃退赔,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受贿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大辩护防线,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

申请行贿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受贿还是正常人情往来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局局长,春节期间,一位多年的老朋友钱某给赵某送了5万元红包,说是给赵某拜年,两人是多年好友,平时也有往来。后案发,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赵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与钱某是多年的老朋友,平时就有往来;(2)钱某给赵某送5万元是拜年,没有提出任何请托事项;(3)赵某收受5万元时,不知道钱某有请托事项,也没有承诺为钱某谋取利益;(4)5万元虽然数额较大,但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和当地的经济水平,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5)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与钱某是多年好友,钱某送钱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赵某也没有承诺为钱某谋取利益,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不构成受贿罪,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启示: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收受财物时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也没有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只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就不构成受贿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双方的关系、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承诺或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数额争议: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

案例简介:被告人孙某是某国有公司董事长,接受了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提供的免费房屋装修,装修费用约30万元。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孙某,认定受贿数额30万元。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孙某确实接受了李某提供的免费装修,但装修费用没有30万元;(2)李某的装修公司自己施工,成本只有约15万元,应当按照成本计算,而不是按照市场价格计算;(3)而且装修质量一般,实际价值没有30万元;(4)建议对装修价值进行重新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委托鉴定机构对装修价值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约18万元,以受贿18万元对孙某定罪量刑。

辩护启示:受贿案件中,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计算很重要,也容易出现争议。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是否准确,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量刑争议:自首和退赃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周某是某县副县长,受贿约50万元。周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周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周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周某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3)周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4)周某为他人谋取的都是正当利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5)建议对周某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对周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辩护启示:受贿案件中,自首、坦白、立功、退赃等都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

结语

受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受贿案件应当建立"三大辩护防线"的辩护体系,从定性、数额、量刑三个层面层层设防,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定性防线---- 从主体、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财物范围、此罪与彼罪等方面,提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数额防线---- 从数额计算标准、应当扣除的数额、财产性利益的计算、多次受贿的累计等方面,提出减少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

量刑防线---- 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方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每一道防线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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