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两刀剪出来的罪
老周是个退休的印刷工人,手艺好,闲不住。有一天他突发奇想----把一张一百元的真钞从中间剪开,和一张同样被剪开的五十元真钞----各取一半----用透明胶带粘在一起----做成了一张"拼接币"。他在菜市场用这张"拼接币"买了一斤排骨----摊主没看出来----找了他九十几块钱。
第二天,老周又做了一张----又成功花掉了。于是他开始批量"生产"----三个月内----制作并使用了六十多张这样的"拼接币"----总面值约六千余元。最终----他在一次交易中被识破----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以"伪造货币罪"立案。老周的家属找到我时----焦急地说:听说伪造货币罪可以判得很重----甚至可能无期徒刑。我说:先别慌张----你父亲的案子----可能根本就不是"伪造货币"----而是"变造货币"----两者的量刑差了不止一个级别。
一、"伪造"与"变造"----一个字的差别,几年刑期的距离
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这两个罪名在刑法中只差一个字----但量刑的差距却可以是一个人生。
伪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变造货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者在量刑上的核心差距:伪造货币的"起点"是三年以上----变造货币的"起点"是三年以下。同样的面额----在伪造罪中属于"三年起步"----在变造罪中可能只处"拘役几个月"。这就是为什么"伪造vs变造"的区分----是本罪辩护中最重要的一步棋。
二、"变造"的本质----在"真币"基础上"动手脚"
变造与伪造的根本区别在于:变造是在"真币"的基础上----通过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方式----改变真币的形态或面值----使其"升值"(如将10元变造成100元)----或"变种"(如将两种面值的真币拼接成一张)。
变造有三个核心特征:
第一,必须有"真币"作为原材料。 这是变造最本质的特征。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材料中完全不包含真币的成分----从头到尾都是假的----那就是"伪造"----而非"变造"。
第二,变造后的货币必须保留原真币的部分特征。 变造是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改造后的货币仍然保留了原币的某些特征(如部分图案、水印、安全线等)。如果这些特征完全消失了----货币已经"面目全非"----那就踏入了"伪造"的范畴。
第三,变造的方式是"物理加工"而非"完整复制"。 变造使用的是剪、贴、挖、涂、拼等物理手段----而非制版、印刷、复印等复制手段。如果行为人是通过印刷机复制出来的----无论做得多么粗糙----都属于"伪造"。
三、"伪造vs变造"的五个灰色地带----辩护实战
在实务中,"伪造"与"变造"的界限并非总是清楚----以下五个灰色地带----就是辩护律师最应该深耕的"兵家必争之地"。
灰色地带一:将真币的防伪特征移植到假币上----是伪造还是变造?
例如----行为人用彩色打印机打印了一批假币----然后从真币上揭取水印和安全线----粘贴到这些假币上----以增加其仿真度。这种情况下----核心的"币体"是打印的----是假的----只是"辅料"使用了真币的成分----法院通常认定为"伪造"----而非"变造"。
辩护角度:如果真币成分在成品中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如使用了真币的整张纸基----只是在上面进行了涂改)----可以主张"变造"----因为成品的核心材质来源于真币。
灰色地带二:将小面额真币通过涂改"升级"为大面额----变造无疑
这是最典型的变造。将10元的"拾圆"涂改成"壹佰圆"----将1元涂改成50元----属于标准的变造货币。因为"币体"是真的----只是上面的面值数字被篡改了。
灰色地带三:将两种面值真币各取一半拼接----变造还是伪造?
这要看拼接后的结果。如果拼接后的货币----每一张都能"独立使用"(如在自动售货机里被识别为有效货币)----且其整体价值超过了拼接前的总价值----属于变造。但如果拼接后无法使用----或者使用的是真币和废币拼接----使得整张货币都变成了不能流通的"废品"----可能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行为没有产生"足以乱真的假币"。
灰色地带四:将废止的旧版真币改造成现行货币----变造存疑
例如----将第四套人民币的100元(已停止流通)通过涂改、剪贴----改造成"看似"第五套人民币的100元。由于"原币"本身已经不再是法定货币----其"真币"资格已经丧失----在丧失"真币"资格的材料上进行加工----是否可以认定为"变造"?从理论上说----"变造"必须以"流通中的真币"为基础----如果原币已经不流通----就不存在"变造真币"的问题----应当认定为"伪造"。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仔细审查"原币"的性质----确保定性的准确性。
灰色地带五:金属货币的变造----融化重铸的定性
将大量硬币(真币)融化后----将金属铸造为"面值更高的硬币"(如将1角硬币融化铸造成1元硬币)。这种行为----由于真币已经被完全破坏了----不再是"在真币基础上改造"----而是"使用真币的原材料制造新币"----通常被认定为"伪造"----而非"变造"----因为"真币"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金属原料。
四、"数额"的计算----面额、数量还是实际获利?
变造货币罪的数额----在辩护中是一个非常精细的技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关键问题一:按"面额"还是"数量"计算?
司法解释明确----按"变造后的货币总面额"计算。一张真币面值100元----被涂改为"1000元"(实际上不存在1000元面值的人民币----此为假设说明)----按1000元计算。如果变造后的货币根本不存在对应的面额----按变造前的真币面额计算。
关键问题二:未完成变造的"半成品"是否计入?
如果公安机关在行为人住处查获了未完成的变造货币----这些"半成品"是否计入总额?根据司法解释----"尚未完成变造----但数量较大----可能达到数额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变造货币罪(未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半成品"是否已经具备了"足以乱真"的特征----如果"半成品"根本不可能被误认为真币----就不应计入"变造货币"的数额。
关键问题三:已经使用与尚未使用的----分别计算
已经成功使用的变造货币----属于"既遂"。尚未使用的----属于"未遂"----但在量刑时一并计入总额。辩护律师应当利用"未遂"情节----对整体刑期进行从宽处理。
五、主观故意的辩护----"我不知道这是犯罪"
变造货币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变造货币的故意"----并且具有"使变造后的货币进入流通"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好玩""收藏"或"练习手艺"的目的----进行了变造----但没有使其进入流通的意图----就不构成犯罪。
案例场景:一个美术系的学生----将一张10元的人民币----用画笔将"拾圆"改成了"壹佰圆"----拍照发到朋友圈----配文"看看我的画工"。他从未试图使用这张"作品"----只是把它当作一件"概念艺术"。在这种情况下----他的主观故意是"展示画工"----而非"使假币进入流通"----不构成变造货币罪。
辩护律师在审查主观故意时----应当收集行为人"未使变造货币进入流通"的相关证据:行为人是否有过使用变造货币的记录?变造货币是否被放在"非使用意图"的位置(如画框里、收藏盒里)?行为人是否有过"自娱自乐"的表达(如朋友圈、社交账号内容)?
六、"不知情使用者"的出罪路径----我只是收到了假币
在变造货币罪的追诉链条中----有一类人是最无辜的----他们不是变造者----只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了变造的货币----然后在日常消费中将其使用出去。
根据刑法----使用假币----如果是"明知"的----构成使用假币罪。如果是"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但辩方需要证明"不知情"----这个举证责任在辩方。
"不知情"的证明方法:行为人在收到变造货币时的具体场景----如银行柜台取款、工资发放、正常的商业交易----在这些场景下----普通人没有理由怀疑收到的货币是变造的。行为人发现货币异常后的反应----是否主动报警、上缴、停止使用----这也是判断"不知情"的重要参考。行为人的职业、教育水平----金融从业者、收银员等对货币真伪有更高辨别义务的职业----"不知情"的辩护空间较小----而普通消费者则相对较大。
七、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竞合----罪名选择中的辩护策略
变造货币之后----行为人通常还会涉及出售、购买、运输等下游行为----从而触犯多个罪名。辩护律师应当根据竞合规则----为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罪名定性。
如果行为人"变造+使用"----通常以变造货币罪一罪论处----因为使用是变造的自然延伸----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变造+出售"----出售行为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变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购买+变造+出售"----购买和出售假币各自独立----可能数罪并罚----辩护律师应当论证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主张从一重罪处罚。
八、量刑辩护----变造货币罪的三个"降维"策略
降维策略一:将"伪造"定性为"变造"。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如前所述----伪造罪的刑期起点是三年----变造罪的起点是三年以下。如果能将定性从"伪造"改为"变造"----刑期直接降一个数量级。
降维策略二:将"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 辩护律师应当精确计算变造货币的总面额----排除"半成品""废品""非变造意图的练手品"----将面额压至3万元以下----适用"三年以下"档位。
降维策略三:将"实刑"变"缓刑"。 对于数额刚过入罪门槛----且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缓刑----避免实际入狱服刑。
九、技术性辩护----"真假比例"的科学测定
变造货币案件中,一个常常被忽视的技术问题是:变造后的货币中,"真"的成分占多少?"假"的成分占多少?这个比例,直接关系到行为是否属于"变造"。
如果一张变造货币中----真币成分占据了80%以上(例如只是在面值数字上做了涂改)----"变造"的特征就非常明显。但如果真币成分不足50%(例如将真币剪得支离破碎----只保留了少量残片----然后大量补充了假币成分)----行为的性质就更接近于"伪造"----而非"变造"。
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可以申请对涉案货币进行"材料学鉴定"----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纸张纤维分析、油墨成分检测、安全线真伪识别等技术手段----确定变造货币中"真币成分"的比例----以科学数据支撑"变造vs伪造"的定性争议。
"变造"要求"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改造"----这个"基础"到底有多"厚"----是需要精确测量的----不能仅凭肉眼观察和主观判断。
十、电子货币时代的"变造"----数字人民币能否被"变造"
随着数字人民币(e-CNY)的逐步推广----一个全新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数字人民币能否成为"变造"的对象?
从传统刑法理论来看----变造货币罪的对象是"实物货币"(纸币和硬币)。数字人民币是电子数据----不存在"纸张"和"金属"的物理载体----因此理论上不存在"剪贴、挖补、涂改"等物理变造手段。对数字人民币的非法操作----如篡改账户余额、伪造交易记录、破解数字钱包----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盗窃罪"----而非"变造货币罪"。
但在数字人民币与实物人民币并行流通的过渡期----可能出现"混合型"变造行为----例如通过技术手段将数字人民币"转换"为实物人民币----或将数字钱包中的余额"变造"扩大----这些行为的定性----目前尚处于法律空白----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数字人民币领域的立法进展----为未来的相关案件做好准备。
十一、认罪认罚----"数额争议"下的博弈空间
变造货币罪的认罪认罚有一个特殊之处:被告人和检察机关之间----往往存在"数额争议"----而"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如果检察机关认定的变造货币面额为3.5万元("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被告人认为只有2.5万元("数额较大"----三年以下)----这种"数额争议"下----被告人能否同时"认罪认罚"?
答案是:可以----但有技巧。被告人可以明确表示----"我承认我实施了变造货币的行为----但对于变造货币的具体数量和面额----我持有异议。"这种"认行为不认数额"的态度----在认罪认罚框架下----仍然可以认定为"认罪"----因为"认罪"的核心是承认"构成犯罪"----而非承认"每一个细节"。
辩护律师的实操建议: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对于"犯罪事实"的描述----应当精确到"可控的程度"----如"实施了变造货币行为----变造面额待法庭综合认定"----而非简单地说"同意指控的全部事实"----为"数额之辩"保留充分的空间。
十二、两类特殊主体----年迈老人与在校学生
变造货币罪的犯罪主体中----有两个群体值得特别关注:一是退休老年人----二是在校学生。
退休老年人:他们往往是因为"闲不住""想发挥余热"----在退休后利用早年掌握的某种手艺(如印刷、绘画、手工艺)----进行"小打小闹"的变造活动----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低----但法律意识淡薄。对这类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重点论证:其行为的主观恶性低----人身危险性小----改造可能性高----不适合投入监狱----应当适用缓刑或社区矫正。
在校学生:他们往往出于"好奇""恶作剧"或"想赚点零花钱"----模仿网络视频中的"变造教程"----实施小规模变造。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或刚成年"的身份特征----结合"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庭和学校愿意帮教"等从宽情节----积极争取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避免刑事案底对其教育和就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十三、电子证据的审查----监控录像、移动支付与"变造产业链"的证明
在变造货币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往往扮演着关键的证明角色。变造货币的过程----从购买工具(剪刀、胶水、彩色打印机)----到变造操作(涂改、拼接、挖补)----再到使用(在商店、菜市场、自动售货机中使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留下电子痕迹。
监控录像:商店和菜市场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行为人使用了变造货币----以及使用的时间、地点、次数。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监控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是否存在剪辑、缺失或时间戳不一致----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移动支付记录:在现代社会----如果一个人主要是使用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却突然出现了"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为----这本身就是一条重要的间接证据链。但辩护律师可以对这种"异常行为"提出替代解释----如"家里有现金需要用掉""当时手机没电了只能付现金"等----削弱"现金使用异常"与"变造货币"之间的关联性。
网络购物记录:如果行为人在网上购买了变造货币所需的工具----如特殊的剪刀、高精度彩色打印机、特殊纸张----这些购物记录可以成为证明"变造故意"的间接证据。辩护律师则应当论证----这些工具具有"双重用途"----可以用于合法目的(如手工艺、美术创作)----不能仅凭购买工具的记录推断"变造故意"。
十四、跨境货币变造----"我变造的是外币,中国法律管不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变造货币罪----其保护对象是"人民币"----不包括外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变造"可在国内市场兑换的外币"----以变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变造的是"不可在中国国内市场兑换的外币"----则可能不构成变造货币罪----而仅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或其他犯罪。
辩护律师在跨境货币变造案件中----应当首先审查涉案外币是否属于"可兑换外币"----以及兑换渠道是否为"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正规渠道"。如果外币在中国境内没有合法的流通和使用途径----行为人变造该外币的行为----对中国货币管理秩序的危害就微乎其微----认定为变造货币罪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
十五、辩护策略速查----变造货币罪的"四步法"
第一步:定性审查。 "变造"还是"伪造"?核心审查标准:是否使用了真币作为原材料----变造后的货币是否保留了真币的核心特征----变造手段是"物理加工"还是"完整复制"?
第二步:数额精确计算。 排除"半成品""练手品""非变造意图品"----将面额精确到"元"----与3万元和2000元两个门槛逐一比对----判断适用哪一档量刑。
第三步:主观故意审查。 行为人是否具有"使变造货币进入流通"的目的?"自娱自乐型"和"收藏型"的行为----不具有流通目的----不构成本罪。
第四步:从宽情节全面挖掘。 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自首、立功、未遂、从犯----每一个从宽情节都能为量刑减一分----争取缓刑或更轻的判决。四步到位,变造货币罪的辩护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作战方案。
结语:一张被剪开的钞票
老周最终被以"变造货币罪"起诉----而非"伪造货币罪"。这正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工作成果----通过详尽的证据分析----论证老周使用的是"真币+真币拼接"的方式----属于典型的"变造"----而非"伪造"。
老周后来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虽然留下了案底----但不用进监狱。他的家属对此感到庆幸----尽管这个庆幸本身----就是一个让人心酸的事实:在变造货币罪和伪造货币罪之间----仅仅"变"与"伪"一字之差----就是老周能不能回家过年的全部区别。
辩护理应厘清这一字的边界----因为在这一字之间----容纳了一个普通人从"好奇的尝试"走向"犯罪的深渊"的完整轨迹----也容纳了我们法律人用专业和责任守护的那一条正义底线。
在货币的世界里,"真"与"假"是泾渭分明的----一张钞票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不存在"半真半假"。但在刑法的世界里----"变造"恰恰就站在这个"半真半假"的灰色地带----它源于真币----却不完全是真币----它接近于假币----却又不完全是假币。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在这片灰色地带里----用最精确的法律标准----为每一个人的行为----标定出它最准确的坐标。
本文参考法律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是本罪辩护的核心。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6号)----变造货币"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和"数额巨大"(3万元以上)的标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对"伪造"与"变造"的进一步界定,特别是"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的处理规则。
5. 司法实践中变造货币罪典型案例----涉及"剪贴拼接型""涂改面值型""揭层重拼型"等典型变造手段,以及"变造vs伪造"之辩的裁判规则。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