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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叛逃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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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叛逃罪的辩护路径与实务审思

一、开篇:一个电话打破的平静

2012年2月6日,时任重庆市副市长的王立军,在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岗位,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这个举动,在中国刑法史上刻下了一个沉重的印记----它直接触发了《刑法》第109条"叛逃罪"的适用。同年9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王立军因叛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必须坦率地说:叛逃罪是所有刑事罪名中最为特殊的一个。它的适用率极低----每年全国可能只有数起甚至零起;但它的每一次出现,都足以震动整个法律界,因为它触碰的不是某个个体的权益,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底线。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一个刑辩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叛逃罪的构成要件、辩护思路和司法实践,揭开这个"沉睡罪名"的神秘面纱。

二、法律文本的精密构造

(一)第109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第一款:常规主体的叛逃

第一款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个严格限定的概念,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时间限定----"在履行公务期间":这是一个关键的时间限定。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而是在休假、请假、停职期间出境或滞留境外,是否还构成本罪?在法理上存在争议。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做较宽泛的解释----只要行为人处于任职期间、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即可能被认定为"在履行公务期间"。

行为方式----"擅离岗位":行为人必须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果是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出境,则在此阶段不涉及"擅离岗位"的问题。但如果在境外期间擅自脱离公务,则属于"在境外叛逃"。

叛逃对象----"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前者是从境内逃往境外,后者是合法出境后在境外叛逃。两种行为方式在量刑上可能有所不同。

(三)第二款:掌握国家秘密者的"加重条款"

第二款针对的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远大于第一款----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掌握国家秘密"是一个核心条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不仅指行为人实际知悉国家秘密,还可能包括因职务原因而"可能知悉"的情形----这无疑大大扩张了第二类主体的范围。

三、构成要件的深层解读

(一)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叛逃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其保护的法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一客体决定了叛逃罪的特殊性----它不是针对个人、财产或公共秩序的犯罪,而是针对国家主权的犯罪。

(二)客观方面:"叛"与"逃"的双重含义

叛逃罪的客观行为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叛"。这是叛逃罪区别于偷越国境罪的核心要素。"叛"意味着行为人的出境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无论是投靠境外组织、申请政治避难,还是利用自身掌握的国家秘密换取境外庇护。

第二个层次是"逃"。即行为人离开中国国境或拒绝返回中国的行为。单纯的"逃"----如因个人债务、感情纠纷等原因出境----不构成叛逃罪,因为它缺乏"叛"的政治要素。

将两者结合起来,"叛逃"的本质是:行为人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实施出境行为。

(三)主观方面:故意的证明

叛逃罪是故意犯罪。但如何证明行为人具有"叛"的故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通常情况下,以下行为可以被推定为具有叛的故意:

- 在境外公开发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言论; - 向境外机构申请政治庇护; - 与境外情报机构接触并提供信息; - 拒绝接受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 明确表示不再返回中国。

四、王立军案:一桩教科书式的叛逃罪

王立军案是叛逃罪在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中最为人熟知的案例,也是唯一公开披露完整案情的叛逃案件。

(一)案情背景

2012年2月6日,王立军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并在领馆内滞留。2月7日,王立军离开领馆。2012年7月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

(二)法院的认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其行为已构成叛逃罪。王立军最终因叛逃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中叛逃罪十一年)。

(三)从王立军案看辩护空间

王立军案中,辩护律师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案件的政治敏感性、证据的压倒性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使得传统的刑事辩护策略几乎无法施展。但在这个案件中,仍然可以看到几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辩护方向:

第一,"履行公务期间"的认定。 王立军辩护律师曾提出,王立军进入领馆时是否处于"履行公务期间"存在争议。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这一辩护意见,但这一思路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第二,"叛"与"逃避"的区分。 辩护律师主张,王立军进入领馆是为了寻求庇护以逃避刑事调查,而非为了危害国家安全----这是一个"叛"与"逃避"之间的微妙区分。

第三,多罪并罚下的量刑协商。 在数罪并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对部分罪名的认罪来换取对其他罪名指控的从轻处理,这也是王立军案中辩护律师采用的策略。

五、辩护实务:从"不可能"中寻找可能

(一)主体身份辩护

叛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身份都需要严格的证据证明。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辩护:如果当事人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国企员工等,且没有被委派从事公务,则可能不满足第一款的主体要求。此时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编制属性、职务性质和从事工作的公务属性。

未掌握国家秘密的辩护:对于第二款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虽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并未实际接触或掌握国家秘密----例如,从事纯技术性工作、后勤保障工作等----辩护律师应当力主排除第二款的适用,回到第一款的常规量刑。

(二)"履行公务期间"的限缩解释

这是一个极具辩护价值的争点。"履行公务期间"的字面含义是"正在履行公务的期间",而非"处于任职状态期间"。如果当事人在非工作时间、非公务场所、从事非公务活动时出境,是否可以解释为不在"履行公务期间"?

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论证: - 当事人的出境行为与其公务活动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分离? - 当事人出境前是否已履行了请假、报批等程序? - 是否存在"公务期间"与"非公务期间"的明确界限?

(三)"叛"与"逃"的切割辩护

叛逃罪的核心要素是"叛"----即行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出境并非出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躲避民事纠纷、家庭矛盾、医疗需求等),辩护律师应当力主排除叛逃罪的适用。

这种辩护策略的关键在于: - 全面梳理当事人出境前后的全部行为; - 证明当事人并无危害国家安全的动机; - 证明当事人在境外的行为并不具有"叛"的性质; -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仅构成"偷越国(边)境"但不构成"叛逃",则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定性。

(四)量刑辩护:从"严重"走向"一般"

如果叛逃罪名的成立已经难以撼动,辩护的重点应当转向量刑。区分"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是量刑辩护的关键: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要点: - 当事人叛逃后未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当事人并非担任重要领导职务; - 当事人未掌握绝密级国家秘密; - 当事人的叛逃行为未造成恶劣国际影响; - 当事人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调查; - 当事人在叛逃后短时间内主动回国。

六、程序辩护的特殊性

(一)国家安全机关主导的侦查程序

叛逃罪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这使得案件的侦查过程具有高度的保密性。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面临的挑战包括: - 会见权的限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能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 阅卷权的受限: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可能不对辩护律师开放; - 证据合法性的审查难度:由于侦查过程的保密性,辩护律师很难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

(二)不公开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意味着辩护律师的庭审发言无法被社会和媒体监督,缺乏"以舆论推动公正"的外部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工作: - 庭前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 - 书面辩护意见的详细撰写(书面意见比口头辩护更具持久影响力); - 对判决书的逐项审查,为上诉做好充分准备。

(三)非法证据排除

尽管叛逃罪案件的证据多为书证和人证,但仍然可能出现非法证据的问题。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 - 当事人供述的取得方式----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 -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证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境外证据的可采性----通过外交渠道取得的境外证据是否经过了合法的认证程序?

七、政策与策略:国家安全辩护的"红线"

在代理叛逃罪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时,辩护律师必须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边界:

第一,维护国家安全的底线不能触碰。 辩护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纵容或帮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严格区分"法律辩护"和"政治表态"。

第二,保密义务高于一切。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辩护律师对在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终身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本人、家属或任何第三方泄露。

第三,善用"结构性辩护"。 在政治敏感性较高的案件中,"结构性辩护"----即聚焦于程序正义、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而非挑战案件的"定性"----往往是更为妥当的策略。

八、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叛逃罪往往涉及国际法问题----行为人逃往境外后,中国的刑事管辖权如何实现?这涉及到引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复杂问题。

(一)引渡的可能性

中国已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如果叛逃者的所在国与中国存在引渡机制,中国可以通过外交渠道提出引渡请求。但引渡往往受到"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限制----叛逃者所在国可能将叛逃行为认定为"政治犯罪"而拒绝引渡。

(二)缺席审判制度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缺席审判制度。对于叛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这对辩护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辩护?

(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请求境外执法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等,都是追诉叛逃者的重要手段。辩护律师需要关注通过这些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是否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

九、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叛逃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辩护律师需要准确把握各罪名之间的界限:

叛逃罪 vs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叛逃罪要求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投敌叛变罪的核心是"投奔敌人营垒"并为敌人效力。前者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秘密掌握者,后者的主体不限于此。

叛逃罪 vs 间谍罪(第110条):叛逃罪的行为核心是"擅自离开岗位、叛逃境外",而间谍罪的行为核心是"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如果行为人在叛逃后还参加了间谍组织,则可能同时构成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叛逃罪 vs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叛逃罪的核心是"叛"----危害国家安全,而偷越国境罪的核心只是非法出境。两者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辩护律师在案件初期就应当明确争取将案件从叛逃罪降格为偷越国境罪的方向。

十、立法的历次修订

叛逃罪并非一向如此。回顾其立法演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条文的含义。

(一)1979年刑法:没有叛逃罪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叛逃罪。在那个年代,类似的行为可能以"反革命罪"(1979年刑法第90-104条)或"投敌叛变罪"(1979年刑法第94条)论处。

(二)1997年刑法:叛逃罪的首次确立

1997年刑法第109条首次规定了叛逃罪。当时的条文表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关键修订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第109条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核心变化是: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一要件。

这一修改的立法背景是:司法实践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证明极其困难。叛逃者往往辩称自己出境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为了危害国家安全。这导致一些本应被追究叛逃罪的行为人逃脱了法律制裁。

修改后的第109条不再将"危害国家安全"作为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将叛逃行为本身视为对国家安全的一种"抽象危险"----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叛逃行为,就足以认定其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

这一修改对辩护产生了深远影响:辩护律师不能再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因为这已经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

十一、常见辩护误区的纠正

在有限的叛逃罪辩护实践中,我观察到几种常见的误区需要纠正:

误区一:"离境就是叛逃"。 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一听到"涉嫌叛逃罪"就崩溃了,认为一旦出境就说不清楚了。实际上,第109条对叛逃罪的行为方式有严格限定----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如果当事人是合法出境、正常归国,即使有某些不当言论,也不必然构成叛逃罪。

误区二:"已经出境了,辩护没有意义"。 即使当事人已经出境,辩护仍然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可以通过缺席审判制度进行辩护,争取较轻的判决(为将来可能的回国创造条件);其次,辩护可以促使办案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避免"缺席判决"变成"缺席定罪"。

误区三:"认罪就能轻判"。 在叛逃罪案件中,认罪态度虽然对量刑有影响,但不如其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那样显著。这是因为叛逃罪本身的政治性质决定了量刑裁量的空间相对有限。与其简单地"认罪",不如精准地争取案件定性上的有利变化。

十二、涉外因素的辩护策略

叛逃罪天然具有涉外因素,这为辩护提供了特殊的策略空间。

(一)外交渠道的证据评估

在叛逃罪案件中,部分证据可能通过外交渠道获取----例如通过驻外使领馆、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获取的境外证据。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应当特别严格: - 证据的来源是否明确、合法? - 证据是否经过了外交认证或公证程序? - 境外证据的取证过程是否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二)双重国籍的辩护价值

如果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 当事人是否属于中国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公务员身份是否因获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 - 当事人出境的行为,究竟是"叛逃"还是"返回本国"? - 双重国籍带来的身份模糊,是否影响了"叛"的故意的认定?

(三)领事保护与国际法

当事人在境外时如果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寻求领事保护,这一行为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驳"叛"的指控----一个真正"叛逃"的人,不会向祖国寻求保护。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当事人接受领事保护的这一事实。

十三、从犯罪预防角度看叛逃罪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不仅要在案发后进行辩护,还应当关注犯罪的预防。叛逃罪的预防具有特殊性:

第一,出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在出境方面受到严格管理。这种管理不仅是限制,更是一种保护----它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边界,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

第二,安全教育的不可替代性。 许多叛逃罪嫌疑人在事后表示:他们在出境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叛逃罪。这反映出国家安全教育的不足----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经常出境的人员,都应当清楚地了解第109条的内容和法律后果。

第三,心理健康干预。 部分叛逃行为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工作压力、家庭矛盾、人际关系紧张等因素可能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做出极端行为。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支持体系,同样是预防叛逃犯罪的重要手段。

十、结语:平衡木上的辩护

叛逃罪是刑事辩护中最为微妙的一个罪名。它站在国家安全的最高防线之上,辩护律师的每一步都需要在"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寻找平衡。

回顾王立军案的辩护,我最大的感触是:在这种政治敏感性极高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武器"不是咄咄逼人的庭审对抗,而是对法律条文的精确把握、对证据标准的严格坚守和对程序正义的执着追求。

叛逃罪的存在,是国家主权的法律表达。而辩护律师在这个特殊罪名下的每一次努力,都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底线上的真诚守护。

有人说,叛逃罪的辩护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不这么认为。刑事辩护的本质不在于"打赢"或"打输",而在于确保每一个人----无论是被控叛逃的官员,还是被控盗窃的小偷----都能在法庭上获得公平的听审。这个意义上,叛逃罪的辩护与我们代理过的任何案件没有本质区别。

穿透"公务"的外衣,直抵行为本身----这是刑法第109条赋予辩护律师的使命,也是我们在这一特殊领域不断前行的动力所在。

回想这些年从事刑事辩护的经历,我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越是"小罪名",越是考验律师的法律功底;越是"敏感罪名",越是考验律师的职业勇气。叛逃罪集二者于一身----它既是一个适用率极低的"冷门罪名",又是一个敏感度极高的"政治罪名"。在这个罪名下的每一次辩护,都是在刀尖上行走。但恰恰是这些"行走",才真正体现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价值和职业尊严。当我写下这些文字的时候,我想起了那句话: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由宏大的口号推动的,而是由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每一次具体辩护累积而成的。叛逃罪的存在提醒我们,国家安全的底线不容挑战;而辩护律师的存在则提醒我们,即使在最敏感的案件中,程序正义和对人权的尊重也不应当缺席。这就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让法律的光芒,照进每一个角落,无论那个角落有多么敏感、多么特殊。这份执着与坚守,正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历史责任----在每一个不寻常的案件中,守护寻常的法治。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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